当前位置: 首页> 主任访谈>

地方人大是推动宪法顺利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

作者:田立军 编辑:崔斌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2-12-10

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党坚持执政兴国的一贯主张。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对这一方略分别进行了阐述,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更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总纲领和总遵循,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梦、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大对法治工作和推进法治社会也有更精准的阐释、更宏大的指引。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推动宪法和法律顺利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一直在追求社会的法治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的“法治”主张逐渐明确化,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探索出了一种符合法治精神、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人民情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就人大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而言,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奠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障宪法和法律贯彻实施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实现法治社会所必须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及强化监督等几个要素中不难看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职责有着紧密的联系。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对法治社会建设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规范有序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树立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办事;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可以有效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司法水平。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群众的忠实代言人和人民利益的坚定守护者。在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社会秩序,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充分履行职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积极行使法定职权。一是监督权。其一,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等监督形式,切实担负起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顺利贯彻实施的法定职责,促进地方社会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其二,加强社会管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拓宽监督的覆盖面,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工作,通过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找准社会管理创新和加强的突破口,提出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意见,督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重视社会管理,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三,监督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要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推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坚实保障。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要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突出监督重点,健全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二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地方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关键环节。人大所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应遵循三个途径:其一,要按照宪法和代表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定的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重大事项;其二,要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并迫切要求解决的事项,如社保、养老、医疗、环保、就业等纳入重大事项;其三,要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关系区域发展大局的长远规划纳入重大事项。同时,要主动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其认真执行常委会做出的相关决议决定,凡按规定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上述机关应主动、及时报告并积极维护重大事项决定的法律权威,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保证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进一步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三是人事任免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在人事任免前与党委的信息交流,认真贯彻党委意图,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着力在任前与任后两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任前,要严把任职资格、工作实绩、履职能力等关口,并通过任前考法的形式,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任后,要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任后监督质量,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着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是推进依法行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着力促进政府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完善行政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着力解决行政权力“越位”问题,重点监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否存在越权执法、越权审批、越权许可、越权决策等问题;着力解决行政权力的“缺位”问题,重点监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该管的事是否管住、该办的事是否办好;着力解决行政权力的“错位”问题,重点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权力,下气力解决“管理就是服务、管理就是罚款”的问题,杜绝行政权力异化为牟取个人私利和部门利益的工具。同时,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宪合法。

二是推进公正司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支持,积极推进公正司法,依法支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真正做到公正裁决、严肃执法,努力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协调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积极督促加大监察和司法队伍建设力度,加强干部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牢固树立为民司法理念,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继续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加强和改进重点人群如妇女、青少年、老年和残疾人的法治教育,努力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阵地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质量、效果和针对性。根据区域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创新普法形式,增强普法效果,努力开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代表工作。一是培养和树立代表的法治观念。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提高代表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目的,不断加强代表培训工作。要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通过集中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特别是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重要法律的学习,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是着力增强代表活动实效。要继续探索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创新代表履职方式,加强代表小组建设,搭建代表活动平台,增强活动实效性,使代表小组活动由组织安排向主动开展活动转变。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听取代表意见、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方式,拓宽联系渠道。

三是积极发挥代表在推进法治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要引导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发挥人大代表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健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促进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加快推进社会法治化发展步伐。

加强自身建设。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促进各项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积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系统学习,熟练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人大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现代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法律修养。要加强常委会和机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动摇,一切从大局出发、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要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人大工作需要,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进入人大工作,优化人大机关干部年龄结构。

需要把握的几个原则性问题

一是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法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种问题和矛盾不可避免,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要自觉地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个方面。

二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实际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实践观点,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有效开展工作的新形式新做法,在实践中发展,在创新中加强,在规范中提高,真正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所应有的作用。

三是坚持积极履行职责但不直接处理具体事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法治建设作为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严格履行人大工作的相关要求,遵循人大“个人无权、集体有权”的特点,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问题或插手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具体事务。

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但社会法治化总体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肩负推动区域法治社会建设重任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广阔的履职空间和舞台,其责任重大,其使命光荣!

(作者系山东省临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责任编辑: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