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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施行 加大对销售预收款健身卡行为监督管理

作者:徐鹏 编辑:刘晶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3-01-21


已于1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42条,包括总则、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对进一步落实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高原体育强省和健康青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倡导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加体育健身运动,推进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化,《条例》结合国家“全民健身日”的设定,规定每年八月为青海省全民健身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竞赛等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咨询服务。  

《条例》体现了地方特色。着眼于推动高原体育特色项目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赛事,《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培育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文化,依法举办赛马会、那达慕大会等特色体育活动,开展赛马、射箭、摔跤、轮子秋、锅庄、押加等传统体育项目。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当地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开发高原户外运动,结合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青海国际冰壶精英赛等体育品牌赛事,推广自行车、冰雪、徒步等体育运动。  

《条例》对加强学生体育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不得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和兴趣爱好开展体育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为传承和发扬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条例》明确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将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程内容,开展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促进健身文化建设,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全民健身设施的保障,为此《条例》进行了专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建设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球类场地等公共体育设施,并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边角地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为确保公共体育设施惠及社会公众,《条例》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假暑假和适宜季节延长开放时间。此外,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当前,很多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健身卡时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规范体育健身场馆经营,确保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场馆的监督管理。  

体育健身场馆经营者销售预收款健身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对擅自停止服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退还预收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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