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法:权力·责任·限制》推荐序

作者:王晨光 编辑:刘晶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2-04-07

公共卫生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关系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公共卫生以群体健康为中心,在人类发展历程中发挥出巨大作用,如防控因商业化和全球化带来的传染病,改善因城市化和工业化产生的人类聚居环境及职业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通过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得知:公共卫生是保障和促进健康最重要的手段,是在世界范围内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

虽然公共卫生和健康的重要性得到了高度的认可,但是作为公共卫生及其制度基石的公共卫生法却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公共卫生法在医学界和法学界都被边缘化。面对这种局面,劳伦斯·高斯汀(Lawrence O. Gostin)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投身于并不被学界和业界看好的公共卫生法研究,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持之以恒的毅力,在公共卫生法这一未开垦的处女地辛勤耕耘。春华秋实,他的辛勤与投入收获了学术研究的累累硕果,《公共卫生法:权力·责任·限制》无疑是最著名和最具影响力的作品。这一著作是公共卫生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作品,开创了公共卫生法的新时代,有力地推动了公共卫生法的学术发展和实践。其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四个方面:

其一,高斯汀教授首次在学术界对公共卫生法学作出了科学定义,为公共卫生法作为卫生法学子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高斯汀教授把人权概念和理论引入卫生法学研究,从所有人都追求的健康权益及其在法律上体现的健康权出发,构建卫生法学体系。如果卫生法学是以健康权为核心的部门法学,公共卫生法学就是以公众健康为核心的子学科。这一准确和科学的定义把公共卫生法与以个体健康为核心的医事法学和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健康产品法学(药事法、食品安全法等)清晰地加以区分。此外,高斯汀教授提出的公共卫生法定义具有开阔的视野和丰富的内容,包括政府权力与权力控制、预防为主、多元合作、社会正义等多种要素。这种把公众健康作为核心要素的理论视角,突破了“传统自由主义”仅关注个人健康权的理论局限,转而更多地关注公众健康,重视个人与其所处的群体的关系,正视在公共卫生领域经常出现的个人权利与全体权利的冲突。

其二,高斯汀教授准确地界定了政府在公共卫生法领域的主导作用。与市场和其他社会领域不同,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不能缺位。虽然社区、媒体、行业组织等众多主体的参与和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是政府和公立公共卫生机构的主导作用则不可替代。公共卫生服务是公共产品,因此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来提供和分配。高斯汀教授在明确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进一步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目的、边界和条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依法对政府权力滥用进行控制的理论和制度建议。

其三,公共卫生规制常常被置于对不同利益进行“取舍”(trade-off)的两难境地之中。高斯汀教授在分析大量事例和案例的基础上指出,公共卫生法在实施中往往面对“公众健康”和“公共福祉”与“个人自由”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而必须在两者间进行取舍。健康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众健康与个人自由则是不同层面的人权,孰重孰轻,令人难以取舍。这种权利的冲突、伦理与法律的纠缠、现实与理想的背离构成了公共卫生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一大特色。他以此为切入点,对各种权益冲突进行了类型化的梳理,汇总出详细的在不同领域公共健康与个人权益间冲突的类型,构成了准确处理公共卫生法权益冲突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

其四,高斯汀教授是运用法律推动公共健康的倡导者和先行者。他在本书中充分论证了法律在公共卫生领域能够发挥的作用和方式,如通过宪法和行政法规范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作用和限制权力滥用,通过侵权法遏制和消除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的各种行为和活动,通过检疫法采取检疫隔离措施控制传染病,通过人权法保障个人隐私和权利,通过信息法保障公众知情权,通过刑法对造成健康危害的主体进行惩罚等。

该书虽然是关于美国社会中的公共卫生法,但其独辟蹊径的法理分析、制度设计、运行路径为我们打开了广阔视野,为公共卫生法打造了一个可以大展身手的舞台。公共卫生法需要有创新的胆识和扎实的功底,以公众健康权为基石,以公共权力为支柱,不拘一格,融会贯通众多法学部门,适应社会发展和民众的需求,让法律理性、智慧和机制在公共卫生领域大显身手。正是在以高斯汀教授为代表的公共卫生法先驱者的推动下,世界卫生组织近年来也愈发重视法律在推动健康中的作用,呼吁各国公共卫生学界和法学界专家投入到这一工作之中。就我国而言,卫生法体系的建构刚刚开始,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才刚刚颁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仍然是以政策为主导的改革,法律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凡此种种,更加凸显出此书对我国公共卫生法发展的重要启迪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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