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为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王萍 编辑:刘晶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发布时间:2022-04-07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此次修订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法已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共12章117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章节。梳理此次修法,极具亮色的是“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鼓励科研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减轻事务性负担保障科研时间”等,积极回应各方面关切。

此次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需要;是应对世界百年变局,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系列重要指示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科技创新是国家繁荣富强的立身之本,决定着世界各国力量对比变化,也决定着民族前途命运。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要求加快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有关文件和委员长会议精神,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以下8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宽松的科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二是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三是国务院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相关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四是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五是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六是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等机制,实施相关配套政策。七是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八是加强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科研单位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

世界科技强国竞争,比拼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以上的修改完善可看出,此次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运用法治力量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在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上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充分体现我国科技领域改革发展经验成果 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此次修订在6个方面充分体现我国科技领域改革发展经验成果。一是在法律中明确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二是强调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法律明确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研究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三是根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有关情况,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四是体现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方面的有益经验做法,规定鼓励科研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五是总结地方探索经验,强化区域科技创新。六是规定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和科技报告制度,为科技决策提供依据。

如何让各地区立足自身优势,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布局科技创新?郭林茂进一步介绍,此次修订对区域创新布局进行优化,规定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

全面反映促进科技创新的实践需求 推进体制改革减轻事务性负担

促进科技进步,体制机制和涉及高校、企业、地方等各方面法治完善都不能缺位。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

人才是推动科技创新的关键力量,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面向”要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定创新自信,紧抓创新机遇,勇攀科技高峰,破解发展难题。但现实中,一些无谓的迎来送往活动、不必要的评审评价活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活动,占据科研人员的大量时间,使他们无法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中。此次修订,使科研人员专注科研、聚焦主业的期盼在法律层面得到了保障。

法律明确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问题,规定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同时法律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目标任务,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中增加相关规定。

为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法律规定国家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制度,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功能。

与此同时,此次修订一系列“暖心”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切实解决科研人员工作、生活中的诸多问题,也让修法增添了“人情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适应新发展阶段 时隔14年开启第二次修订

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颁布施行,曾于2007年进行修订。作为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促进科技事业长足进步、推动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新发展阶段,我国时隔14年后再次为科技进步修法。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牵头起草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2021年8月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学勇作了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从完善立法宗旨、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之后,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后,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二审稿。2021年12月20日,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草案二审稿在提升对科技人员激励水平、减轻科技人员事务性负担、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等方面,吸收采纳14项主要修改意见,增加一系列规定,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在新发展阶段,科技事业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修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郭林茂说,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体现我国科技领域改革发展经验成果,全面反映促进科技创新的实践需求。

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科技创新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此次修法奠定了我国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法律制度基础,充分体现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机遇期党和国家对科技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在法治护佑下,中国科技创新旋律必将越来越激昂,中国科技创新成果必将越来越丰硕,科技事业发展必将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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