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学前教育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今年人大立法计划亮点有哪些

作者: 杨月涵 吕银玲 编辑:刘晶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2022-04-07


今年的国家立法计划出炉了。3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2022年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其中,将加快推进民生、社会、环保领域立法,制定《社会救助法》《学前教育法》《民事强制执行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修改《体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这些立法将如何保障我们的生活和各项权益呢?

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监管

随着生育政策放开,获得普惠可及的学前教育成了不少家庭的刚需,学前教育立法也成了必然趋势。2020年9月7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今年,《学前教育法》纳入立法计划,意味着学前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将被填补。

全国人大代表,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全民健身指导中心主任陈静表示,目前我国尚没有全国层面的学前教育专门法,学前教育遇到一些棘手问题无法可依,使得不少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我国应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优先发展的领域,加大投入,实施学前教育的国家行动。

陈静建议,制定专门法律,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

“学前教育发展迅速,但由于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部分,国家此前关注度更多集中在义务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师资、监管、资金保障、成本分担等方面,各地学前教育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没有形成统一规范,部分存在学前教育过快无序发展以及过分市场化的情形,无形中增加了家庭抚育成本,传导了一些不适宜的培育理念。”

针对当前学前教育在费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草案》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管,遏制超成本过高收费。

把孩子送去幼儿园,父母最担心的还是安全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伤害性事件,《草案》还要求,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不得聘用。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李景虹也提出建议,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价格备案程序。建立幼儿园品质诚信系统,政府定期向社会公示幼儿园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幼师和保健师实行信用制度和黑名单管理,一旦出现虐童等危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将永不录用并影响其个人的贷款及出行行为,严重的予以刑事制裁。

孙志峰表示,综合《草案》内容,《学前教育法》严格限制学前机构逐利,甚至明确幼儿在受到身心损害时各方法律责任承担等细节性规范,直击当前学前教育痛点。《学前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扭转过分市场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有利于形成协调一致的教育监管体系。

禁止性骚扰、就业歧视

去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这是自1992年该法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正。

《修订草案》重点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问题作出修改。去年12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收到了社会各界42万余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数高达8万余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介绍,今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立法计划,将在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薪燚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草案》主要通过概念的明确、制度的设立、权利的明确等角度来保障妇女权益。此前关于性骚扰,法律概念模糊,界定困难。此次明确了性骚扰的含义、类型,要求学校对女学生开展性教育,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要求用人单位采取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畅通投诉渠道等措施来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法律落实困难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概念不清晰,那么针对性骚扰,这一次修正有了明确回应。”曾薪燚说,“另外,有在实践中钻空子的情况,比如女性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常常会要求女性‘自愿’解除合同以及普遍存在的PUA、女德班等非暴力侵犯女性权利行为,这一次修正也有了回应。”

涉及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时,《修订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还规定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

针对拐卖妇女、家庭暴力等社会问题,1995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5年的第一次修正就已分别对两类违法行为明确禁止。

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中也已提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显示,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同时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

在曾薪燚看来,法律的落实需要不同法律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家庭暴力、性骚扰、拐卖妇女等行为,不仅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所禁止的,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明确禁止的,相关行为涉嫌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保护妇女权益,也有赖于其他法律的落实,如加大刑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力度,对家庭暴力采取行政处罚等。

加大电信网络诈骗惩戒力度

针对泛滥的电信网络诈骗,今年也将出台法律重拳打击。

据公安部消息,国家反诈中心去年共紧急止付涉案资金3200余亿元,拦截诈骗电话15.5亿次,成功避免2800余万名民众受骗。去年,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4.1万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9万余名,打掉涉“两卡”(手机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团伙3.9万个,追缴返还民众被骗资金120亿元。

去年10月公布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从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全链条”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建议,加快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目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律框架更多体现在事后的刑事救济领域,应通过立法加强事前防范治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提出,“例如,建立电话卡和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电话卡和银行账户的规范开立和使用等制度,将预警劝阻、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等防范措施纳入基础管理制度,增加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领域的预防性治理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张智富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本低、回报率高,而现行的法律规章对实施及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主体责任个人、团伙和组织应承担的法律职责阐述较为笼统,惩罚力度较弱,违法成本较低,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不强,不利于电信诈骗的源头治理。建议酌情加大对其惩戒力度,在法律层面提高其处罚标准和犯罪成本。

“最有效的防诈手段,还是对于源头治理和惩戒。”孙志峰也表示。他建议,进一步加大惩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行为,加大对不落实实名制注册、金融安全保障义务、尽职调查义务的机构、平台及电信运营商的打击和惩戒力度,并要求平台对存在运营性质的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要进行信息的适度公开,以确保受害方可以高效、全面地通过民事、刑事或行政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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