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立法的创新实践

作者: 编辑:刘晶 来源:武汉人大 发布时间:2022-04-07


曾经的江汉区汉兴街华安里,沿街都是乱搭乱盖的小棚户,机动车难以行驶,空中布满“蜘蛛网”,屡屡登上卫生脏乱差的“黑名单”。街道负责人介绍,华安里居住的几乎全是流动居民,卫生意识不强,仅1.08平方公里的社区,人流量最大时达10万人。

如今的华安里俨然是一个崭新的居民生活区。街面拓宽到可供两辆机动车通行,在常青路口还设置了小型垃圾转运台,曾经过街老鼠满地跑的情况再也不见了,沿街不仅干净整洁,还竖有卫生教育宣传栏,空中密集的电线也被重新整理分类。当地居民发现,环境越变越好,自身的卫生习惯也在逐渐改变。

“这是爱国卫生月的成果,听街道里说爱国卫生要立法了,我举双手赞成!”年过八旬的夏敦清爹爹笑着说。

9月2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武汉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

一次倡导性立法

对于上了年纪的人来说,爱国卫生并不陌生。

早期的爱国卫生常常和“除四害”这样的字眼联系起来,以至于在一代人的印象中爱国卫生就是灭鼠、除蟑螂。

几十年后的今天,武汉市将就爱国卫生立法,有人认为这样的法规恐怕难有实质效果,无非是形式大于意义罢了。

究竟这是否只是一次倡导性的立法实践呢?

答案是否定的!

爱国卫生工作是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的一项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一直以来,我市都积极开展此项活动,在环境卫生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控、卫生创建、健康教育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的地方对爱国卫生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工作组织和机制不够完善,人员力量不足;群众健康意识薄弱,健康素养有待提升;病媒生物防控力度不强,防治服务不够规范;社会‘大卫生’格局尚未形成;工作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等。”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陈红辉认为,要有效应对和解决上述新问题,离不开立法保障。

其实,与之相关的规章在我市并非空白。如《武汉市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2008年颁布)、《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1995年颁布,1998年、2005年2次修订)和《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1995年颁布,1998年、2005年2次修订)等3件政府规章。

但是政府规章立法层级较低,规范作用有限,强制性不够,同时在内容上也没有涵盖前述新问题和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不能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因此,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健康城市建设,加强我市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对已有市人民政府规章内容进行整合提升,制定《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不管是涉及群众的健康意识章节,还是社会大卫生概念的提出,都具有新的时代特色,”杨世桥委员表示,“爱国卫生立法的确会有明显的倡导色彩在其中,但如果立法结合实际体现出时代特色,就会绽放出新的生命力,也会发挥其现实作用。”

“爱国卫生随着时代发展,其内涵是不断丰富的。”胡大平委员认为,要在条例中充分看到专业机构、政府组织、公民的“身影”。“做卫生是最基础的事,如何通过活动强化社会意识是关键!”

健康理念渗透生活

群众性、社会性是爱国卫生运动的灵魂与核心,必须最广泛地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因此,《条例(草案)》主要从健康教育、倡导绿色健康生活、发挥社会力量和创建健康城市这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健康教育是爱国卫生工作的基础。《条例(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新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公益宣传,同时要求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针对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第十八条第二款拟规定,“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健康行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讲卫生的行为习惯”。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青少年从小培养卫生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健康习惯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为此,武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将上述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到教育体系中,督促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健康行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讲卫生的行为习惯”, 并将此款作为教育部门单设职责。

“我们希望通过条例倡导公民绿色健康生活。”陈红辉解释,《条例(草案)》结合《湖北省公民绿色生活行为倡议》,在绿色生活方式、居住环保、低碳出行、环保旅行等方面作出了倡导性规定。“希望以此为契机,让更多的市民建立绿色生活的健康理念。”

为此,《条例(草案)》十分注重发挥大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确定爱国卫生工作责任人,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同时,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建设健康城市是卫生创建的升级版。”陈红辉认为,这不仅是巩固了创卫的成果,更是以此将健康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市政建设、道路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公共政策,构建社会大卫生工作格局。

农村还需“浓墨重彩”

“政府治理”作为《条例(草案)》中的专设一章,被认为是本次立法中最能显现“力度”的章节。

本章体现了“政府组织、部门协作”是爱国卫生的工作原则,也是爱国卫生工作的有力保障。相关章节,对市、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做好与老百姓工作、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城乡卫生环境整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饮用水安全、大气污染治理、面源治理、食品安全、卫生服务、病媒生物防控、农村改厕、控烟等11个方面,涉及城管、水务、环保、城乡建设、农业、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政府部门。

对此,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从全市整体情况出发,农村还是“短板”,爱国卫生运动应该在农村画下“浓墨重彩一笔”。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我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治中农村环境卫生还是薄弱环节。为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加大农村地区的卫生基层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是预防流行疾病、提高生活质量的一项源头性工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阳汉武建议,《条例(草案)》要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保障饮用水安全及推进农村改厕步伐等方面的工作作明确规范,为打造美丽新农村提供法制律支撑。

他的发言得到了程一方、张明家等委员的认同。

“相对城市而言,农村的卫生环境整治还存在一定问题,污水分流、垃圾处理、改厕等问题格外突出。”程一方说。

“条例缺乏有效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对这些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力度和重点强调。”张明家指出。

目前,《条例(草案)》进入了紧张的修改阶段。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已经根据本次审议意见,展开了紧锣密鼓的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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