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义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 编辑:郭翼 来源:南昌人大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04-08

为全面了解安义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县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办公室通知精神要求,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安义县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中心主任杨汉煌于2019年9月下旬,通过查看资料、调查走访、座谈讨论等方式,集中对县十六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十六届人大代表构成及履职情况

(一)县人大代表的构成情况

2016年换届选举产生县十六届人大代表共164名。其中:男代表138人,占84.1%,女代表26人,占15.9%。中共党员126人,占76.8%,非党38人,占23.2.%。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64人,占39%;村(居)委会行政(党务)负责人46人,占28%;各类企业、公司行政(党务)负责人27人,占16.5%;教师、工人、农民及其他人员30人,占18.3%。研究生9人,占5.5%,大学本科80人,占48.8%。按年龄来分,40岁以下47人,占28.7%,41岁-55岁105人,占64%, 56岁以上12人,占7.3%。

       从结构情况看,我县十六届人大代表构成更加年轻化、知识化、更具广泛性、代表性,有年龄、学历、覆盖面等多方面优势,妇女代表、新兴阶层代表的比例明显提高。此外,县十六届人大代表中保留了一批履职积极性高、履职能力强、社会反响好的继任代表,形成以老带新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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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

代表意识和履职自觉性逐渐增强。自2016年换届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人们对人大工作和代表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县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绝大部分代表讲政治、讲大局,树立了较强的群众意识、履职意识和服务意识。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代表培训、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活动,使代表更加明确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职责和要求,多数代表也能够自觉履行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代表们在活动中思想认识得到新的飞跃,素质和履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代表履职积极性有了较大的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为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依法履职,不断拓展渠道、搭建履职平台,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比以往有了较大的增加,代表履职积极性有了极大的提高。据统计,自2016年换届至今,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代表履职知识的专题培训,代表出席率达到92%,列席县人大常委会的相关代表达 38人次,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156人次,参加人大代表专题调研136人次,组织23名代表旁听县人民法院 2件案件的庭审。连续三年组织代表对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各乡镇及其主要领导进行评议,代表出席率达到88%,多数代表把参加代表活动作为知情知政、增强才干和知识,积极履职的良好机会,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较好地履行代表的职责。

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能力不断加强。一是审议水平有所提高。代表审议发言的多了,发言的内容涉及面也广了,能够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一些代表在审议前都作了前期调研,准备了书面发言材料,审议发言有重点,层次分明,依据充分,审议的水平和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二是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质量有所提高。县人大常委会加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培训工作,明确提出要求和范围、提出程序和处理程序,积极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做好前期调研服务工作,一些代表建议经过精心准备,不仅提出了问题,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综合性和全局性的建议所占比例在不断上升。三是闭会期间代表视察、调研、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质量有所提高。

二、代表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当前,我县人大代表工作正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代表素质和代表履职能力也有了整体提高,但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及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有差距和存在着不足之处。

(一)代表的结构还不尽合理,专业技术人才相对较少。代表中职务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64人,占代表总数的39%。人大是监督政府工作的,人大代表同时又担任政府职,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这在职责上来说是相对冲突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代表职权,也消耗了有限的代表资源。同时,在人大代表中懂法律和专业特长的代表相对较少,人大及常委会要充分依靠代表依法履职,开展监督工作,但近年来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民暴露出经验不足,履职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制约了代表作用的很好发挥。此外,县十六届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比例较高,因其公务繁忙,难以保证代表活动时间和精力,这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有一定的影响。

(二)少数代表对代表职务的认识存在偏差,履职意识不强。个别代表只是服从组织安排,由结构比例推选出来的,缺乏代表意识和履职意识,对代表职务认识不高,珍惜不够,很少参加活动,即使参加活动也不知如何发言,不能真正进入人大代表角色。部分代表履职热情当选初期热情高涨,后来逐渐减弱,个别人大代表视代表为荣誉身份,而不是当作责任,存在消极履职现象。还有部分代表不能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关系,存在着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的现象,缺乏主动履职的积极性。更有部分代表对待履职重形式轻内容,履职时仅浮在走走过趟、拍照留痕、喊喊口号、作作宣传表面上,很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

(三)部分代表审议发言和提议案、建议的质量不高。人代会期间,部分代表的审议发言存在“三多三少”现象:泛泛而谈的偏多,切中实质的较少;肯定的套话偏多,针对性提意见的较少;针对本单位或本地区的个别问题谈的多,站在整体和大局思考和提建议的较少;代表提出的建议总数虽然不少,但真正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长远和全局不多。从调研的情况分析来看,影响代表审议发言及建设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全县大政方针政策了解不多、对审议议题不熟悉、看不懂计划和预算报告;二是调研不深入、掌握县情民情不全面、有盲目追求建议数量的现象;三是文字表达能力和语言表达功底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为民代言的效果。

(四)代表活动的形式单一,创新不够。一方面,学习培训多以填鸭式灌输、照本宣科读条文方式为主,互动式学习交流较少,调研和视察以常规性集体开展为主,全局性和针对性的调研和视察较少,调研和视察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较少,造成了代表学习效果大打折扣,调研和视察欠全面、探究问题不较深入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干基层代表工作没有专职人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和人大办工作人员均要化去大量时间兼顾其他党政分工工作,各代表小组开展的一些活动没有充足的时间来进行组织,代表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始终打开不了良好局面,取得的效果也不较明显。

(五)代表履职的保障、激励和监督机制不较完善。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代表学习培训、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视察检查调研、代表评议政府部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等一系列做法,激励责任心强的代表自觉加强与选区选民的联系,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工作的监督,但由于约束机制较弱,有极少数代表总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认真、不主动履行代表职责,这在不同程度上挫伤了履职好的代表的积极性。另外,代表建议办理意见落实率与代表期望值不符,尽管县委、政府对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今年上半年彭县长亲自主持召开民生实事和代表建议督办会,强调指出民生无小事,民生实事和代表建议的办理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但有极少数政府部门在代表建议办理落实过程中存在“重答复,轻办理”的现象,对综合性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和协调的力度,再加上一些历史方面、政策方面等客观因素,有的代表建议所反映的得不到解决或彻底解决。如此一来,一方面挫伤了代表的履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代表在选民中的威信。此外,代表激励和监督制度不较完善,对代表的考核和监督缺乏统一标准,也致使部分代表自觉履职的积极性不高。

三、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建议

(一)把握好代表的选举工作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基础。要提高代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首先要把握好代表选举关,在选举代表中,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等的宣传,还应注重宣传当选人大代表所必需的素质和要求。要提高代表职务标准,提名推荐人选既要注重群众基础又要注重政治觉悟;既要注重参加热情又要注重议政能力,在适度考虑代表结构时,更要注重代表的素质和专业知识,尤其是法律、经济等方面专业人才的比例,使代表在审议财政、审计等报告时,发言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要适当提高来自每一线人大代表的比例,在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可以增加设立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和进行履职表态,连选的代表候先人汇报情况等,以确保把那些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较高,大局意识、履行代表职务有时间保障、能够积极主动为选民的人选为代表。

(二)加强学习培训是提高代表能力的途径。要结合代表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培训应是以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动作等基本知识为基础,以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代表职责等为专题。培训可以交流当选代表的思想和代表工作的经验,更应以如何审议工作报告和提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等代表履职知识为主要内容进行培训。同时,可以采用集中、专题、分类等多种方式培训学习;还可以以代表小组组织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培训不仅提高代表对代表职务的认识,增强代表履职自觉性和责任感,更要切实提高代表履职的技能和水平。

(三)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是代表履职责的前提条件。从代表履职的情况来看,代表中的领导干部由于本职工作岗位的优势,掌握较多的全局性的信息,因此,他们在会议期间发言多,审议质量高。而基层的代表平时掌握信息少,审议时发言就相对少些。所以,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要搭建平台,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要拟定有关制度,从制度上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以及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使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人大代表也要结合本职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也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网站等主动了解情况,关心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应积极参加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种类代表活动,在活动中更好地履行好代表的职责。

(四)加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载体。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资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代会会议中代表工作的质量。因此,加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是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发挥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的作用。一是常委会通过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评议、执法检查、调查、旁听法院庭审等活动,使代表在参与活动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如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可以了解和学习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何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提出切实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进一步加强代表小组活动的实效。代表小组活动应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围绕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开展。代表小组可以横向联合开展活动,也可以上下级联动开展活动,更可以在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和办事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就某一专题活动,通过代表小组有效的活动,做好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功课”,为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充分准备。

(五)加强代表工作的制度建设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保障。根据新的形势要求,要加强对代表工作的研究,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府两院”保障代表工作、议案建议办理;逐步建立代表活动经费随财力增加逐年增加的机制,实行专款专用。要试点完善代表履职激励、监督和处理退出机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代表建议评选表彰办法,对个别代表因某些原因履职困难的,以及履职不积极的代表,及时进行谈话或要求其辞去代表职务。对不在原选区工作、生活的代表,考虑到其已经失去代表性,应建立自我辞去代表资格的机制,畅通代表出口关。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对代表在履职工作时间、工作要求、经济补偿等方面作出一些量化的规定和保障,确保代表有时间有精力有条件作出代表工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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