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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三大方面” 不断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工作

作者: 刘曙芬 刘汉松 编辑:王佳宏 来源:人民代表报~03版 发布时间:2022-05-12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守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自2017年以来,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担负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力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依法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了法治咸宁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

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

坚持把制度机制建设作为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修订《咸宁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报备登记制度、年度目录报送制度、备案情况核查通报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问题督办,固根本、补短板、强弱项,真正让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有力夯实了备案审查工作基础。

坚持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协作配合。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推行委托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行有序、领导有力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为深入有效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机制保障。

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平台建设,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抓手。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通运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应用,将以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统一格式标准上传至平台,对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开展电子报送备案,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工作,提高备案审查的精准性,有效构建上下联动、信息互通的备案审查工作格局,确保了电子报备及时规范、信息平台有效利用。

加强能力建设

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自具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能开始,就着力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2014年,经批准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足额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经费,为加快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

着力加强备案审查业务学习培训。先后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线上培训、线下轮训等方式,委托全国人大培训基地、高校举办备案审查培训班,邀请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高校教授来咸宁授课,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持续开展立法法、监督法、《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累计培训490余人(次),通过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有效提升了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履职能力水平。

着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创新实践。针对规范性文件多、专业性强、备案审查力量不足的实际,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各专门委员会联合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流程,压实审查责任,做到主动审查常态化、全覆盖。建立备案审查专家智库,聘请30多名相关专家学者、专业律师作为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建立常态化专家审查工作机制,发挥专家学者专业特长,借智借力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备案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对重大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阶段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并纠正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发文质量。开展涉及重大民生规范性文件进基层调研,听民声、察民情、聚民智、解民忧,使审查工作更加接地气、有实效。

加强刚性监督

增强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从严落实备案审查“三必”要求,着力提高备案审查质效。

严格落实“有件必备”,凡是属于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全覆盖。严格落实“有备必审”,畅通备案审查的渠道和路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进行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申请进行审查,做到件件有结果、有回复。严格落实“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坚决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有效发挥法律监督刚性作用,让备案审查制度真正“长出牙齿”。


(责任编辑:王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