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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纪实

作者:金盔 张晰 编辑:刘晶 来源:“云南人大”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11-24


近年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按照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履职尽责,增强纠错刚性,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往实里走、往深里走,有力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在社会公众层面认知度较低,实际上,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根据立法法第98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同时,监督法设专章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今年刚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中也有备案审查的内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制定《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均纳入报备范围,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向纵深发展。

坚持“有件必备”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

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督促其规范、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5件,其中省人民政府规章3件,州(市)人民政府规章10件,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41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6件,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4件。值得一提的是,省监察委员会首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1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基本做到了有件必备。

落实“有备必审”全面履行备案审查职能职责

围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审查标准,逐件进行主动审查。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同时,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发挥“专”的优势和作用,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及时反馈审查意见,采取与制定机关沟通、询问、发函,召开座谈会、联合审查会等方式,进行深入审查研究。与此同时,协助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今年以来,已对43件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协助审查。另外,制定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拓展平台功能和使用范围,印发《备案审查案例汇编》,加强对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通过横向协调、纵向联动整体推进,备案审查合力逐步形成。

强化“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刚性不断增强

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督促制定机关进行纠正。

如某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某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超出该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设定行政许可,对古茶树资源造成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与民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某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关于在漾弓江流域推广生态养殖和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的规定与长江保护法的规定相冲突。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其中,某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已于2022年4月完成修订并重新报备。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研究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

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公民有权向接受相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例如,某自治州有公民提出,该自治州州府所在地的市制定的关于城区范围内开展公共区域乱停乱放综合整治的公告,不符合该自治州制定的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进行审查。经研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该公告不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范围,根据我省备案审查条例,将该审查建议移送有审查权的机关处理,并与建议人进行了沟通,建议人对处理结果表示赞同。同时,及时进行督促,公告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完成修订。

开展专项清理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涉及长江保护法专项清理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17件,其中,已废止9件,已修改1件,计划再废止2件,再修改5件;涉及行政处罚专项清理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74件,其中,已废止1件,计划再废止14件,修改59件;涉及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51件,其中,已废止5件,计划再废止32件,修改14件。对拟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加强跟踪督促。专项清理工作的开展,有力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

组织督察评估确保备案审查落地落实

2020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制定我省备案审查条例列为当年全面深化改革项目。2021年又将条例落实情况列为改革任务督察评估项目。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督察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显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一系列改革举措,严格执行条例,将“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各报备机关认真履行报备职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条例实施成效明显。

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发展

2022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202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连续两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目前,16个州(市)人大常委会已全部完成备案审查实施办法修改工作并实现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化,到2022年11月30日,129个县(市、区)将全部完成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我省将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全覆盖,报告还全部上传全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正在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力抓手。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将持续深化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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