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议案应符合哪些要求
作者: 编辑:赵保君 来源:人民代表报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3-17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应当符合“四个法定”:
(1)人数法定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一定数量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具有效力。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或者1个代表团(因为有的代表团可能不足30人)可以提出议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提出议案;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可以向乡镇人大提出议案。
对修改宪法或提出罢免案的法定人数要求则更为严格。如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不能成立。
(2)内容法定
代表所提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作了明确规定。为便于记忆和掌握,人们一般把人大职权概括为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也就是说,只有这四个方面的权力,代表可以提出议案。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只要是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都可以由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为什么呢?因为人大的有些议案只能由特定主体提出。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监委主任、“两院”院长的人选,只能由大会主席团提出,人大代表不能提出关于上述职位人选的议案。而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则只能由国家主席提名。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人员的罢免,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根据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对以上人员提出罢免案。在实践中,“两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任免一般由“两院”提出任免议案。一般说来,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大多数为法律案或者重大事项决定案等。但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情况看,由人大代表所提议案而被列入大会议程的十分鲜见,这主要是人大会期短,所列事项一般都事先安排好。但对于法律案,不少都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处理后,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
(3)要素法定
根据代表法等法律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一部分是案由,即提出一件议案要有简要的、较为具体明确的理由。案由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提议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部分是案据,就是解决问题的依据,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实的根据。议案的依据应在占有大量客观事实材料的基础上提出,才具有说服力,使人信服。案据可以是对问题的分析,对事实的阐述,也可以是对主客观条件的概括,内容必须具体。
第三部分是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即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观点和切实可行的方法。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案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说最好有具体条文和说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才有立法权,因此,县乡人大的代表没有法律法规案的提案权。
(4)时间法定
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否则不会被列为议案。因此,一旦延误了时间,超过期限提交的议案,不能作为议案处理,一般改作“建议”处理或移交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处理。
为保证代表有充裕的时间酝酿、提出议案,对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实践中,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要求的法律案,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一并处理。
代表议案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以书面形式提出,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随着科技发展,现在一般还要求提供电子版。
第二,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有关事项,如代表姓名、代表证号码、所在代表团、联系电话、议案名称等。
第三,应当一事一案。一事一案就是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