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导师在人民大会堂讲课

作者:阚珂 编辑:赵保君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发布时间:2023-03-20

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同志的《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一书中,2000年3月1日星期三的日记记载着这样一件事:“上午,主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闭幕会。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举行第十三次法制讲座,由吉林大学教授王惠岩同志讲《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讲得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反映不错。”从这里可以看出,李鹏委员长对王惠岩教授讲座的评价是颇高的。王惠岩教授是我1983年至1986年在吉林大学攻读政治学硕士学位的指导教师。他的讲座得到李鹏委员长的充分肯定,我非常高兴。

1998年11月,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组长调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任副主任,分管研究室内设的政治室。政治室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的组织工作,每年年初都要制订全年的讲座计划,包括拟定每一讲的题目和确定每一讲的主讲人。以往的法制讲座侧重讲具体的法律制度。在制订2000年法制讲座计划时,我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必要从理论上了解有关国家政权的基本问题,应专门安排讲一讲这方面的内容。我对王惠岩教授非常了解,关于国家政权问题,他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且他口才极佳,讲课效果好。我建议这个讲座由王惠岩教授主讲。在征得吉林大学党委同意后,我们上报了包括王惠岩教授担任主讲人的2000年法制讲座计划并得到批准。这一讲安排为当年的第一讲。之后,我又通过电话与王惠岩教授进一步商量,将这一讲的题目具体确定为: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讲座,始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法制讲座工作固定下来,形成了制度,5年当中共举行了30次法制讲座。起初,听讲座的人员是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从1999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法制讲座开始,听讲座的范围扩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2000年3月1日上午9时,将举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闭幕会,闭幕会结束后,接着将举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法制讲座。8时50分,李鹏委员长在位于人民大会堂二层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内间的黑龙江厅接见了王惠岩教授。在交谈中,李鹏委员长问起了王惠岩教授的年龄。当得知王惠岩教授也是1928年出生的,他高兴地说,我们俩是同龄,但你比我出生的月份早。新华社摄影记者摄下了这一个个画面。

9时30分,法制讲座开始。李鹏委员长主持讲座并发表讲话。他在讲话中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现实指导意义,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级干部提出了认真学习政治学理论的要求。

在讲座中,王惠岩教授说,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关于国家的起源、本质和消亡的学说。在讲述国家起源问题时,王惠岩教授指出,是两种生产决定了社会制度。这两种生产,一种是人类生活和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另一种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在讲述国家本质和作用问题时,王惠岩教授指出,国家是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国家的作用是缓和冲突,是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所谓“秩序”,是指一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秩序。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实际上就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维护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在讲到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问题时,王惠岩教授说,任何类型国家的政治权力都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称为权力结构。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大体上有三种权力结构:第一种是行政权高于立法、司法两权,或者把立法权、司法权融于行政权之中,这就是所谓的专制权力结构。第二种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平行制衡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其表现形式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第三种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种权力结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权的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王惠岩教授讲述的两种生产决定社会制度和权力结构的理论,大家感到很有新意,印象深刻。在一个半小时的讲授中,王惠岩教授始终精神饱满,声音洪亮、抑扬顿挫,内容详略得当,理论叙述中有恰当的举例。特别是与以往的一些主讲人照读讲稿的讲法不同,他不读稿子,完全脱稿讲。这次讲座很成功。讲座结束时,李鹏委员长说,王惠岩教授给我们做了一次非常好的讲座。他提议大家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感谢。李鹏委员长离开会议厅前,与王惠岩教授亲切话别,再次向他表示感谢。王惠岩教授向李鹏委员长赠送了他的专著《当代政治学基本理论》。

对这次讲座的效果,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何椿霖同志很满意。讲座一结束他就说,这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法制讲座以来最好的一次。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张春生同志说,王惠岩教授的讲座讲得很鲜活,体现出大家风范。事隔一天,几位担任民主党派中央主席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到中央统战部开会,在同刘延东等中央统战部领导同志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次法制讲座时,都认为王惠岩教授的课讲得好。

不少担任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主讲人的都有这样的体会:这个课要讲好非常不容易。因为听讲人不同于大学生、研究生,不少人虽然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政治学理论,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交待清楚,但他们中多数是高级领导干部,有着丰富的政治领导经验和工作阅历,见多识广,理解力强,如果按照大学课堂上的讲法,会使人感到琐碎、啰嗦、拖沓,重点不突出,听不下去,影响效果。再有,每次讲座的时间短、内容多,每一讲在大学学习中都是一门课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讲座在一个半小时内要讲完,讲哪些内容不讲哪些内容,哪些内容要详讲,哪些内容应略讲,不易把握。如何针对听讲人的特点和需要把课讲好,的确是一门艺术。

我了解自己的导师。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这个内容,王惠岩教授不知讲过多少遍,但每次讲课前仍做认真的准备。由于这一次听课的对象与以往任何一次都不同,尽管时间紧,但他备课更认真,准备得比以住更充分。在讲座之前的这年春节期间,我回到长春探望父母。正月初三,王惠岩教授专门安排了一个安静的地方,约我和我的两位当年留校任教的研究生同窗一起讨论怎么样讲好这次课。他对我们这三个弟子还做了一次试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前一天的整个晚上,他都没有踏实睡觉,一直在思考怎么样把课讲好。从这里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知道,为什么王惠岩教授讲课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我和政治室的同志组织每一次法制讲座都很认真。在每一讲的准备过程中,我和时任政治室副主任汪铁民、干部张宏都要与主讲人共同讨论研究,交待清楚每一讲安排的初衷和应讲的主要内容,并对讲课的方式方法提出建议。1999年法制讲座的第一讲是有关法理的内容。在法理这个领域当中,李鹏委员长正在思考这样几个问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后法与前法的适用规则等。在这一讲的准备过程中,1999年1月27日下午,我和汪铁民、张宏同志专门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主讲人刘瀚以及王家福、刘海年等法学专家一起讨论研究。我们提出这一讲可以有两种讲法:一种是按照一般法理学教科书的讲法,也就是讲法的概念和本质、法的规范、法律关系等;另一种是在基本讲清楚法理学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回答李鹏委员长思考的这几个问题。经研究确定,按照第二种讲法来讲。李鹏委员长对刘翰研究员《法学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讲座的评价是“讲得不错”。这个评价已是相当高了。李鹏委员长在这天的日记中写道:刘翰同志的讲座讲到“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并通过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和法律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别,这是法学理论永恒的主题”。

我们还先后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同志的家里,同他讨论如何讲授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两次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梁慧星同志的家里,同他讨论如何讲授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到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的办公室,同他讨论如何讲授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当面向王保树教授请教怎样界定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是独立于民法的单独的一个法律部门,还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或者这两者之间是其他什么关系?他回答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他的这个观点对我们的立法工作是有帮助的。我们还到外交学院江国青副教授的办公室,同他讨论如何讲授国际法的有关问题,其中,对这一讲的题目作了专门讨论。我们知道,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现代“国际法”概念与“国际条约”概念不是并列的关系,但考虑到这一讲要着重讲国际条约,还是把“国际条约”与“国际法”并列了起来,将题目确定为《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

在法制讲座的组织工作中,我亲身感觉到:要把每一次讲座组织好,使它取得良好的效果,对常委会做好工作、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好职责提供帮助,并不那么容易。如果说,我们不去下功夫专门与主讲人一起讨论研究怎样把课讲好,只是做一般的组织工作,讲座的效果可以得90分,而我们成倍地增加了组织工作的量,讲座效果的得分会提高,但提高得比较有限。换句话说,要把法制讲座组织得好一些,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这让我想到这样一种记忆现象或者说是记忆规律:学英语记单词,起初记单词比较容易。当记忆的单词达到一定的数量后,每增加记忆一个单词都比最初要花成倍或几倍的功夫。我在全国人大机关30多年的工作中体会到:只要努力,可以完成交给我们的每项工作任务,但要完成好工作任务就不那么容易了,必须经过艰苦的努力。我认为,尽管为了使常委会的讲座取得良好的效果,讲座工作的组织者要拿出相当大的精力、付出数倍的努力,但这是应该的,也是值得的。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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