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 编辑:赵保君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3-04-19

根据代表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向本级人大提出,再由其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代表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前,要深入实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增强针对性和可行性。凡是涉及解决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或是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应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这是为了承办单位能够看明白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如果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空泛、笼统,承办单位就难以研究处理。根据代表法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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