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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专门学校建设 落实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

作者:黄美媚 史隽 卢笑晨 编辑:张海玉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23-05-17

“为切实落实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建议完善专门学校立法,出台专门教育实施细则,增加专门学校建设的数量,健全专业人员培养方案,规范教育教学内容,确保专门教育质量和成效。”

全国人大代表、原始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行政专员、阳光爱心义工协会名誉会长 黄美媚

国家高度重视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专门学校则是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

专门学校可以保障入校未成年人继续接受文化教育,学有所长,又可以对其不良行为进行集中管束,开展针对性的矫治,有效避免“一关了之”“一放了之”。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教育的定位和专门学校的建设、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作出规定。2021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专门学校的适用及程序以立法的形式进行确认。

三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经调研,我发现仍有部分地区未将专门学校纳入基础教育进行整体规划,专门学校建设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无校可去”“学校空转”等情况,亟须引起重视。我认为,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专门学校数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以浙江为例,目前仅杭州市有一所公办专门学校,且只招收杭州地区不良行为学生。我结识的问题少年中约80%为外来户籍,普遍存在家庭教育、法治教育缺失问题,出现过早辍学或父母失管等情况,在家庭、普通学校没有能力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教育约束的情况下,只有专门学校能够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行为矫治方案,但目前专门学校较少,满足不了这些现实需求。

二是专门学校建设缺乏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目前,组织机构不完善,成员单位分工不明确,专项经费保障、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设置、矫治措施运用、学生安全保障等方面均存在不足。

三是民办专门学校发展亟待规范。实践中,基于部分家长对矫正孩子不良行为的急切心理,社会上活跃着一批民办“专门学校”,质量良莠不齐,家长难以甄别。同时,由于民办专门学校以咨询服务机构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身份存在,只能作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短期的过渡。

从七方面着手强化

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建设力度,切实落实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让祖国的幼苗茁壮成长,我建议:

第一,完善专门学校立法,出台专门教育实施细则。在法律规定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框架下,理顺由众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组成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多元主体的各自职能和相互关系,构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多方协同机制,整合多方力量。

第二,增加专门学校建设的数量,健全专业人员培养方案。根据我在浙江金华地区的调研情况,我认为,现有专门教育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缺口。因此,我建议由教育指导委员会牵头,摸排全国、各省范围内需要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人数,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通过各地试点,研究适度增设专门学校的可行性。

第三,建立异地协作机制,通过全国、各省统筹,落实经费、场地、师资等办学基本条件,满足专门学校教育的现实需求。在民办专门教育较成熟的地区,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专门学校建设,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公建民营”运营模式。

第四,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在高等院校设置专门教育人才培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加强专门学校教师队伍的培养力度,满足专门学校罪错分层、分类教育不良未成年人矫治需求。同时,建议出台相应的规范机制,规范专门学校教师选拔、强化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等,进一步提升从事专门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进而保证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的效果。

第五,规范教育教学内容,保证专门教育质量和成效。当前全国的专门学校办学类型多样,有教养型、教化型和矫治型。我建议在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基础上,各地出台实施细则明确专门学校建设的主体责任、推进专门学校专业化建设的同时,以地级市为单位,统筹建设教养型、教化型和矫治型三类不同的学校,真正实现分级处遇。

第六,规范专门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籍管理等内容。建议以地级市为单位,对收治不同类型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设置不同的教育教学目标、学籍管理等。对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对其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

第七,提升社会知晓度,牢固树立专门学校的正面形象。专门学校不是“坏孩子”的集中改造营,而是未成年人在自我认知不足和行为偏差时进行自我重塑的“中途之家”。要加大舆论支持力度,通过媒体报道,引导广大公民破除对专门学校固有观念下的刻板印象,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和普通学校的宣传,消除歧视与偏见,减少对专门学校的误解和排斥,营造全社会普遍关爱和支持专门教育的良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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