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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生涯中的一个重大成果——两次提出“宣誓就职”议案往事

作者:刘重来 编辑:赵保君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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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重来接受媒体采访

2015年7月1日, 从北京传来了一个振奋人心的、 也是我期盼多年的好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 都要进行宪法宣誓;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也都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并决定了65字的宣誓誓词。

这条好消息之所以让我激动、高兴, 是因为我作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曾于1998年和2002年两次在大会上提出过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就职制度的议案。如今, 这个议案经过了十几年, 终于实行了。

记得1998年1月, 在重庆直辖后的第一届市人代会上, 我荣幸地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3月初就要赴京参会, 我要带上已经在我心中酝酿半年之久的一个想法, 作为我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一个议案:《关于将宣誓就职列入我国公务员制度》。

作为一名历史教学与研究工作者, 我早就知道, 宪法宣誓就职制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开始执行职务的先决条件和必要程序,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有实行历史。据统计, 目前在世界上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 就有177个国家实行了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一个面向宪法、面向国民的重要公信和承诺方式, 其本身并不存在姓“资”姓“社”问题。

实行宪法宣誓就职制度,彰显的是宪法的权威,是国家、政府的公信度,是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的决心和承诺;表明自己就职后一言一行都要以宪法为准绳,都要受宪法的约束、人民的监督。这对国家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律自爱无疑起着监督、激励和约束的效应。

说到宪法宣誓就职仪式,让我感到震撼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时,举行的宣誓就职仪式。那庄严的场面,肃穆的氛围,宣誓者庄重的服饰、铿锵的誓词和虔诚的态度,监誓者的严肃认真,使我第一次真真正正领略了什么是宣誓就职。正因为如此,在当我被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我向大会提出的第一个议案就是《关于将宣誓就职列入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议案》。按规定,一项议案的提出,必须要有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我的这个议案能否得到本团其他全国人大代表的认可或支持呢?我心中没有底。当我忐忑不安地将这个议案送到他们面前时,我却发现他们一见这个议案,眼睛为之一亮,不觉叫起好来,立即签上自己的名字。很快就有32名人大代表签了名。那届重庆代表团只有58名全国人大代表,其中还包括中央直属单位的9名人大代表。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议案未被大会主席团采纳。但我还是认为,宪法宣誓就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是对宪法的权威在思想上、精神上、情感上的洗礼,是心灵的震撼和心理的约束;对宣誓者今后执行权力和约束权力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002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我又一次提出了这个议案。没想到,反响之热烈出乎我的意料,不但本团的教授、工人、农民、企业家、医生、艺术家和民主党派的人大代表积极签名,连重庆市人大、市政府的一些官员人大代表也主动来签名,很快这个议案就成为重庆代表团签名最多的议案。不少新闻媒体的记者纷纷前来采访。重庆电视台还为这个议案在会议现场作了专题采访报道。

令人高兴的是,本次大会主席团终于将这个议案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虽然这一议案当年最终仍未交付审议,但我从这个议案五年中两次提出的不同反响中看到了希望……

当然,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迈出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言必信,行必果”,把铿锵誓言,把对宪法的崇尚、维护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才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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