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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快灵”立法更要讲求高质量

作者:王方渝 编辑:赵保君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9

“小快灵”立法是与“大块头”立法并重的立法形式。所谓“小快灵”立法,指的是立法条文都针对问题“量身定制”,切口小、挖掘深、措施实,短小明快、形式灵活、精准管用。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是“小快灵”立法的灵魂所在。

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都开展了“小快灵”立法实践,切小题目、切准特色、切细内容、切实措施,为解决地方特定问题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及时补强地方重点领域或者新兴区域存在的立法薄弱点,及时把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进行法治化,通过法言法语把经验进行规范化表达,同时运用法律手段、法律程序提供清晰的法律规则,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但随着全国各地“小快灵”立法的不断推进,不少问题也逐渐暴露。有的地方片面追求“小快灵”立法,甚至出现为小而小、为立法而立法的形式主义问题。还有一些“小快灵”立法干货不多,很多倡导性、激励性、抽象性的措施充斥其中。此外同质化、碎片化严重,立法水平不高等问题也同样突出。

如何提高“小快灵”立法的质量和效果?一句话,实事求是。考虑到立法成本和立法资源的节制,采用“小快灵”立法方式能达到目的,就应尽可能采用。当然有一些创设性法规可能需要综合性“大块头”方式,也不必拘于定见而“一刀切”,不排斥大而全,该大则大,不充水;该小则小,不盲减 。

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专业跨度大、文字严谨性强的工作。按照立法法规定,不论是“小快灵”立法还是“大块头”立法,立法标准、立法程序、立法质量都是一体要求的。换而言之,不能因为“小快灵”而降低立法质量、突破立法程序。从某种程度而言,“小快灵”立法的起草准备过程要求更精细,前期工作投入更大,质量标准更高,这就要求立法工作更专业细致。一是有效筛选符合“小快灵”方式的立法项目。立法并非全都要采用“小快灵”方式,要根据立法项目情况、立法议题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研判决定。二是明晰立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问题的针对性、实施的操作性是“小快灵”立法的灵魂所在,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检验“小快灵”立法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三是深钻细研立法技术,选择合适的法规名称和体例。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决定等地方性法规名称种属表述各有不同的内涵,适用不同的情形。要重视立法技术的运用,这是提高“小快灵”地方立法质量的必要环节。四是扎实的立法调研。立法调研是搞好“小快灵”立法的关键所在,也是决定立法工作成败的核心要素。不论是筛选项目、梳理问题、研究立法技术,前提条件是立法调研充分到位。只有把立法调研做好,“小快灵”立法的相关工作才能有方向、有步骤地稳定开展,从而为“小快灵”立良法保善治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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