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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县级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作者:宋鸿格 编辑:赵保君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7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完善人大监督职能,提升人大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提高站位,增强主动,突出备案审查的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四个特性,严把“四项”标准,用备案审查的高标准要求推动公共权力高质效运作,助力法治国家高水平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突出“政治性审查”,严把规范性文件的政治性、原则性、方向性标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及乡镇人大要站在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高度,坚决执行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真正做到政治忠诚严格遵守备案审查制度安排,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备案审查制度规定,方向明确全面落实备案审查制度要求,确保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贯彻落实,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政策要求推进扎实。县级人大常委会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规范性文件的政治原则、政策规定、目标方向、实施路径等方面着手,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政治标准,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弄虚作假行为,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发生。“一府一委两院”及乡镇人大要突出规范性文件的政治性、原则性、方向性制定标准,用严密的制定流程和高效务实的内部审查制度确保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政策规定不跑偏、不走向,执行有力,贯彻到位,从而彰显规范性文件政治鲜明、方向明确、原则正确的本质属性。

突出“合法合规性审查”,严把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规性、合法性标准

县级人大常委会要站在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权威的法治高度认真履行职权,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工作主动,突出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公共权力运行原则,监督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等的制定要以推崇宪法、遵守法律为最高准则,履职不破规,管理不越权,服务不缺位,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行为发生,坚决杜绝法外设权、公权私用现象出现,防止出现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防止借助制定规范性文件之机设定部门保护和霸王条款,杜绝随意扩展部门权力获取部门利益,做到权责相符,合规合法,公权公用,依法守法。要把合宪性、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作为备案审查的重中之重,做到主动审查无遗漏,被动审查有效果,专项审查精准透,真正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突出“合理性审查”,严把规范性文件的客观性、实际性、民意性标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个严谨细致,公开透明、广纳民意的监督过程,不能闭门审查,也不能封闭运行,文件制定更不能出现依葫芦画瓢,机械照搬、复制套用。为此把握三点审查原则,一是内容依据是否客观充分,二是权限设定是否切合实际,三是民意意见是否予以考量。人大备案审查首先应坚持社会公开原则。严格备案审查向社会和公民公告公示制度,从备案审查的起始阶段至进行审查和发布审查结果过程中,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等的内容都应予以公开,包括向文件制定主体和社会公开相关审查内容,将审查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促使审查行为合法有效。其次应对涉及规范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权益的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私权保护原则,组织专业力量重点审查给予充分保障,不得出现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违背上位法的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最后要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扩大备案审查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要邀请人大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及群众代表参与审查过程,必要时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形成集聚民意民智的审查结果,推动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成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突出“规范性审查”,严把规范性文件的要素性、程序性、过程性标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一种监督制度,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制定,遵循程序规则来审查,用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来保证文件制定的规范性。对此在规范性审查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一体化建设上。一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一体化建设。规范性文件不同于一般性公文,要求文件制定机关从文件的起草、送审、初审、核实、审定、印发等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便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充分、内容科学、程序合法、实施有效。二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一体化建设。 完善备案审查领导和工作机构,确保备案审查力量充足,协调通畅,推进有力;完善人大内部审查机制,制定细则,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流程,确保备案审查工作运转顺畅,及时高效;统一备案审查过程资料,申请报备的资料格式,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审查结果告知等环节的工作文本以表册形式统一制式和模板,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流程严肃严密。三是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同文件制定机关的一体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审查和被审查、监督和被监督的制度安排。审查机关要处理好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关系,依法履职,严审细查,严把报告关、审查关、纠正关,真正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文件制定机关要树立自觉接受审查,主动接受监督的人大意识,杜绝不催不报、滞后报备,或者规避审查,漏报甚至不报现象发生,让依法报备、有件必备的法治观念成为自觉行动。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为地方人大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支撑。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对标决定要求和规定,积极探索总结备案审查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县,提升备案审查能力贡献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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