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法律巡视”的监督利剑作用
作者:王少波 编辑:郭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06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执法检查作为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作用,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面临的一个新的重要课题。
存在问题
监督重点“偏”。监督法中明确规定,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由此可知,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是要对照法律法规条文,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完善执法程序的建议。但在实际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往往把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成效作为检查重点,围绕具体做法提出问题和建议,对完善法律程序来说作用较小。
检查深度“浅”。一是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法律专业素养与新形势下法律监督的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来自各个行业,存在检查组成员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深入全面、对条文条款理解不够准确到位的现象,导致在执法检查中很难发现隐藏的深层次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缺乏指导性和操作性。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的时间多控制在一天以内,有的检查活动甚至半天就完成了,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够充分,难以全面了解真相、掌握实情。
督促力度“弱”。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普遍存在“前紧后松”和“重检查轻督办”的现象,即制定方案、召开汇报会和座谈会、进行实地考察等前半篇文章做得有声有色,但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之后的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或未能有效开展,实际的整改效果如何也并没有深入现场进行实地“验收”,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的“后半篇文章”显得无力。
优化路径
做好前期准备。一是要做好工作计划,特别是制定方案前的调研活动,要预留充足的时间,建议准备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让调研组成员能够更加深入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更加详细的了解当地法规贯彻实施现状,更加广泛地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分析判断,找准问题根源,让执法检查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从根本上杜绝执法检查中“蜻蜓点水”“隔靴搔痒”的问题。二是广泛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代表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介绍,以及对执法检查重点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听取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力求多角度、多方面地掌握法律法规在本地推动实施的整体情况和存在的不足,为制定检查方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提供真实参考依据。三是组织检查组成员就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等开展研究讨论,使执法检查方案具体明确、内容重点突出。要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量化为“检查台账”,做到聚焦问题、精准发力。四是充分发挥人大聘任专家顾问的“外脑”作用,邀请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进行集中辅导、培训,提高检查组人员的法律素质,一定程度上解决检查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外行检查内行”的问题,为执法检查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推进公开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作为地方人大重要的监督方式——执法检查工作来说,推进公开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是提高其工作质效的必然举措。在实践中,要依照监督法的要求,将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以多种渠道和形式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执法检查的进展情况和成效,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检查中要注重深入被检查单位及与其密切相关的部门和群众中去,采取走访、电话访谈、网上征集意见等“线上+线下”的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报道,营造推动问题整改落实的舆论氛围,使人大执法检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督促整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是执法检查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地方人大常委会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进行督促整改,确保审议意见得到有效落实。一是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重点审议意见“交办会”制度,推动落实“面对面”会商交办,明确整改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完成时限等要素,督促“一府一委两院”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二是认真研究“一府一委两院”送交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征求意见稿,可以邀请提出审议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行业专家讨论商议,实事求是地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保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能够有效解决问题。三是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回头看”,在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组织实地检查,确保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形成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