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推进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作者: 编辑:郭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06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厦门成为继深圳之后,第二个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个人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丧失清偿能力时,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对其财产和债务进行重整或清算,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豁免部分债务的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个人破产制度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未能建立。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个人破产领域的探索方兴未艾。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不仅造成自然人无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和困境拯救,也影响到市场活力、社会创造力的激发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开展个人破产立法探索,填补这一制度空白迫在眉睫。深圳已走在前面,如今厦门正在迈出第二步。厦门是我国首批设立的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在诸多领域走在全国前列,探索出一大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率先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个人破产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土壤。截至2024年年底,厦门市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46.39万户,这部分活跃的市场主体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地基,是创新发展的源泉。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本质是以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把资本、技术、土地、管理、劳动力等资源要素进行重新整合和配置,更好地导入市场经济运行轨道,避免资源的沉淀与浪费,提高市场交易的成功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合理分配。此次厦门开展个人破产立法,从制度设计上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合理分配,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公平有序的受偿机制,同时也使债务人能够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获得债务豁免或重整。这对解决公平清偿债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充分彰显了地方立法的先行性与创制性,也为国家层面个人破产立法的出台提供了可借鉴经验与示范样本。
“保护”是条例草案的核心灵魂
条例草案分为十五章,共一百六十八条,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要求,结合个人破产制度特点和厦门实际,借鉴深圳和域外经验,呈现一系列特色亮点。
此次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把“保护”写进条例草案的名称,“保护”是其核心灵魂。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重在对破产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是仅仅对法律关系中某一类当事人权益和利益予以维护。
厦门开展个人破产立法探索,注重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依法清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强化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具体而言,从保护债权人角度,保护的是债权人债权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债务人则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给予其债务豁免,以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另外,对债务人的雇用人员、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都将根据其不同的法律特点给予法律保护。
落实到法条中,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债务免责机制,为创业者降低试错成本,将创新创业风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减轻其后顾之忧,推动社会形成包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创业氛围;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可能依法实现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平等受偿权,减少债务纠纷中的权力寻租,增强经营主体预期,防止“抢执行”乱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资经营信心,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市场,激发投资经营者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条例草案聚焦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防范和惩戒逃废债,对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治。同时,在条例实施后,对一些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制裁,确保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健康实施。
进一步探索创新个人破产制度
除了强调“保护”,厦门借鉴深圳和域外经验,认真吸纳最新研究成果,紧密结合厦门实际,从设计上进行诸多制度创新。
条例草案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避免恶意逃债、程序类型等方面均充分体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建立了更加符合实践需求的个人破产府院协调机制,设立专门负责破产事务行政管理的法定机构,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为个人破产保护程序提供支持和保障;创设个人破产辅导前置程序,规定个人破产辅导前置程序,防止大量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破产申请涌入法院;创新性规定了诚信调查机制,即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债务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出具咨询辅导报告时参考,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债权申报程序,体现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厦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创新个人破产程序类型,创设了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有关程序,这些程序同样体现“保护底色”。
以遗产破产程序为例,债务人死亡后,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需要对遗产债务进行集中清偿。设置该程序既是为了确保遗产债务得到统一公平清偿,也有利于保护遗产免受继承人的消耗以及继承人免受遗产债权人的干扰。又比如,个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情形下,建立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程序,可以一次性解决个人破产和企业法人破产保护中的诸多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让破产对企业和个人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其快速走出阴影,重新回到创新创业的轨道。(本报综合)
哪些个人可以申请破产?
条例草案规定,债务人必须是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在起步阶段,主体适用范围限定在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具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人民法院认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自然人。债务人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