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地方立法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六个维度”
作者:李 涛 编辑:白丹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5-06-13
1979年以来,我国地方立法权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扩容的发展历程。从最初仅赋予省一级地方立法权,到较大的市获准行使,再到设区的市均具备立法权,这一过程与地方人大制度的完善同步推进。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地方法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然而,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仍存在法治宣传不到位、法规可操作性不足、实施监督力度欠缺等短板,制约了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好的制度如果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力,其优越性就会成为“空中楼阁”。笔者认为,地方立法优势要成为推动区域治理现代化的实际效能,需重点把握以下六个维度。
大局维度:推动立法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
促进地方立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需将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与人大立法实践有机统一,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化为本区域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一是强化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地方党委汇报立法工作进展,严格落实党委对立法工作的指示要求。立法规划、计划需及时报请党委审定并组织实施,对党委提出的立法意见建议应迅速研究落实方案并反馈。法规草案提请审议前须向党委报告,涉及重大体制调整、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时,需及时请示汇报,确保法规充分体现党的主张。二是统筹立法工作全局。在地方整体工作格局中精准定位人大立法职能。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完成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后,协助党委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议,适时建议党委制定出台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三是聚焦中心工作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各地因资源禀赋和发展定位不同,立法重点领域亦有差异,需紧密围绕党中央和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民意维度:推动立法与代表工作协同发力
法规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实效性,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这要求立法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制度设计需充分考量地方性法规受众的实际需求。始终站在人民立场谋划立法决策,实现“为人民立法、靠人民立法、立人民需要的法”,推动立法理念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权力”向“重权益”转变,使法规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利益。一方面,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通过传统立法“三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信息化手段,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广泛听取民意。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也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是汇集民意的核心载体。需严把代表“入口关”,提升代表素质,确保选出能代表人民、具备履职能力的代表。建立立法项目代表联系制度,推动代表常态化联系选民、收集立法民意,并通过监督激励机制和履职保障措施,确保民意有效转化为立法的宝贵资源。
实施维度:推动立法与执法司法有效衔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体系不仅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涵盖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适应法治体系建设要求,地方立法需突出法规的实践适应性,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论证地方性法规对执法、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确保法规内容贴合社会现实、具备实施保障,避免成为“书斋里的文字修葺”。法规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落地。强化立法与司法衔接,建立联动机制。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需带头执行法规,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的能力,充分发挥立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监督维度:推动立法与实施监督闭环管理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规实施效果与监督力度密切相关。人大常委会需积极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开展监督,对执法问题及时发出审议交办意见,督促整改落实。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需跟踪指导对口部门推进配套措施,督促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问责机制,构建执法与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定期对法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评估促落实。
普法维度:推动立法与法治宣传同频共振
唯有公民内心尊崇法治、敬畏制度,才能自觉遵守法规,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立法前宣传凝聚共识,在调研、起草、修改、审议等立法各环节,通过全媒体平台宣传立法进程,将立法过程转化为听取民意、普及法律、凝聚共识的过程。立法后宣传深化普及,落实普法责任制,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普法重点内容。整理司法和行政执法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制作播出普法公益广告,组织知识竞赛等,营造“知法、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提升法规知晓度和认同度。
绩效维度:推动立法质量与效率协同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依法治国,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使地方性法规更加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一方面,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克服立法领域的“部门化倾向”和“不作为”现象,避免因权力博弈影响立法质量。另一方面,法规作为公共产品需兼顾供给效率,及时回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确保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要走出“立法万能论”的误区,摈弃“为立法而立法”“造景式立法”等盲目立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