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理论实践>

浅议主任会议对议案的初审把关

作者:王鸿任 编辑:白丹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5-06-17

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人数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或者“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人认为这是将议案原件“编序号打个包”的过场,多此一举。其实此举非同小可,它是主任会议将议案原件确定为常委会会议议案的法定程序,具有为常委会会议议案初审把关、提高议案质量、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效果的重要意义。

主任会议通过确定议案的程序,对议案进行初审把关,对于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具有铺垫作用。主任会议在确定议案的程序中,可以对议案原件中需要调整完善的部分,进行必要的删节、延伸或补充。主任会议成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骨干成员,多是长期从事党政工作、决策能力较强的人员,适宜担负这一初审把关职责。如果不设置这一环节,将所有议案原件都原封不动地直接拿到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议而难决、议而不决的现象便会时有出现,既浪费会议资源,又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主任会议对议案进行初审把关的铺垫意义,主要在于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能遇到的问题,适宜提前解决的就在主任会议阶段解决。因为主任会议成员人数少,召集会议相对容易,列席人员又多是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中比较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同时还可以根据把关需要,约请政府等有关方面的人员,对议案原件作必要的释疑性解读,或共同研究对议案原件修正完善的建议性意见,然后付诸实施,为常委会会议有效行使审议职权打下良好基础。

主任会议通过确定议案的程序,对议案进行初审把关,对于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具有统筹作用。主任会议的把关,一是审查议案的合法性。审查议案提出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有疏漏的必须完善法定程序;审查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否合法,除人民政府、人大专委会等合法机构主体外,若系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需审查县级人大常委会联名成员是否在3人以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联名成员是否在5人以上;审查议案内容是否合法,即是否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若不是则不可提请。即使内容合法,若议案内容有“硬伤”,譬如常委会需要听取审议群众反映强烈的某些工作的存在问题、解决措施,而议案内容却主要是已经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对存在问题只是概括地一提而过,偏离了议案应有的主题。再譬如有些分项数据与总体数据缺乏逻辑性符合关系等,均须作出必要地修正。二是审查议案的必要性。审查议案的主题是否偏离党的工作中心、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是否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通过把关运作切实提高议案质量。三是考量议案的适时性。研究确定议案在什么时间、向哪一次常委会会议提请审议较为适宜。尤其是人民政府、人大专委会等合法机构主体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的议案,确定适时提请很有必要。通过如此统筹,为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效率提供有力保证。

主任会议通过确定议案的程序,对议案进行初审把关,对于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具有导向作用。主任会议成员加上列席主任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成员在参加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已经做了大量“功课”,对于审议议案心中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意见,参加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时,自然会有较强的引导力,对议案的表决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力。

主任会议通过确定议案的程序,对议案进行初审把关,需要工作到位、恰到好处。一是不能无备而定。即不能在主任会议成员对议案原件心中无数的情况下,仓促开会盲目确定议案。要做到有备而审、审透而定,不仅要认真阅读熟悉议案原件的文字材料,而且要按照主任会议成员各自分管的工作,组织安排、带领指导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有的放矢地或开展工作视察,或组织执法检查,或进行专题调研,备足初审把关确定议案的底气。二是不能有错不纠。对于已经发现的问题,务必在向常委会会议提交议案之前纠正,切忌“带病提请”而影响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三是不能越位行权。尽管法律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主任会议毕竟只是一个法定机构,不是权力机关,不是常委会的领导机构,不能直接行使常委会的职权。主任会议既应坚持恪尽职守充分论证的行权原则,又要力戒越俎代庖越位行权的违法行为。主任会议行使议案提请权,如同其依法行使对其他事项的提请权一样,都不具有实体性权力,其权限仅限于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于已经确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不可越权替代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对二者权力如此界定,既是一种合理分工,也是对权力渐进行使的一种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