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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创新的三个维度

作者:龙大轩 翟峻基 编辑:林娜 来源:《民主与法制》 发布时间:2025-06-2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对其中优秀的文化元素进行转化发展,当择其要者而为之。中国古人一贯秉持“和合”思维进行法治建设,认为法律与政治、民众、道德等其他社会要素,虽然分属不同的范畴,但相互之间是一种阴阳互补关系,亦即辩证统一关系,不宜割裂开来对待,而应进行“调和”,才能臻至彼此取长补短、和谐共生的佳境,由此形成了独特的政法、人法、德法文化传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智慧。从这三个维度去审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推动其传承创新的关键路径。

政法之维:

大一统思想统率下的领导体制

政法文化传统用“和合”思维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认为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政治为法律提供指引,法律为政治提供保障。依照这种思路进行政治法律制度建设,能够引领法治发展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解决了传统法律“谁来统筹”的领导体制问题。挖掘其间的文化智慧,是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第一个维度。

政法文化智慧源于先秦的大一统思想。《汉书》记载:“《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大一统”一词始见于儒家经典《春秋》,先贤们将大一统的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关联起来,认为如果没有政治上的集中统一领导,法律制度就会经常发生变化,社会成员便不知如何遵守。因而,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大一统政治为统率而制定实施的,在这种政法文化理念下形成的大一统法制,蕴含着相应的历史合理性。

以集权分治为治理框架。“中央统摄、地方分治”是大一统法制的基本治理思路。纵向维度上,通过郡县制、州郡制、道路制、行省制等行政层级的划分,配合上计考核、刺史巡查等监督机制,形成中央直达基层的治理网络;横向维度上,既以三省六部制、内阁制等中枢机构强化决策效能,又以郡守、县令及其下属等地方机构实现具体政策的执行与地方事务的管理。如此构架,中央统摄能够保证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避免因权力分散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而地方分治则赋予各级机关一定的自主权,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各种问题,提高治理效率。这些制度设计使得国家治理既有统一的标准,又能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共同构建出一个“统一而不专制,分层而不割裂”式的国家治理框架。

以“因俗而治”为补充原则。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地大物博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每个地区甚至每个家族都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如若简单用一套法律去生硬地套用在各个民族和地区之上,容易在实践中产生冲突和分歧。因此,大一统法制采用和而不同的治理思路,形成制定法与民间法多元并存的格局:国家制定法运行于全国,民族习惯法运行于少数民族地区,家族习惯法运行于山野乡村,既确保“法令由一统”的权威性,以规定基本秩序,又具有“因俗而治”的包容性,以承继礼俗传统。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这种统一立法、差异实施的法制建设,正是中华法系获得蓬勃生命力的重要基础,亦是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它法系的显著特征。

政法文化的基本原理就是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唯有确保法律源头的单一性与执行过程的一致性,方能维护法律的统一与权威,方能构筑起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正如荀子所称,“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将多方面的力量集中统一,才能确保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这种治理思路对当下的法治建设具有深刻的史鉴价值。无论何时,要做到政令统一并畅行无阻,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就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和高效推进。

人法之维:

以民为本思想基础上的基本立场

人法文化传统用“和合”思维处理人与法的关系,认为二者是互为依存的,人为法所庇佑,法为人所创设。这种以人弘法、以法护人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传统法律“为谁而设”的基本立场问题。挖掘其间的文化智慧,是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第二个维度。

人法文化智慧来源于西周以来的民惟邦本思想,历代思想家对此有许多深入思考与经典论述。法家从政治兴废、法制建设的角度进行阐释,《管子·牧民》中,管仲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商君书·一言》记载,商鞅认为:“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意在说明国家治理须建立在民情的基础之上,方能行稳致远;而儒家意在强调民众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孟子·尽心下》中,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同时强调执政者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主观能动作用,《荀子·君道》记载,荀子言“有治人,无治法”。因此,人与法之间,更是和合共生的关系,其核心是将国家的兴衰、法律的是非与民众的利益结合起来。由此,如何处理好这对关系就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立场,唯有将一以贯之的人文关怀贯通到法律所及之处,才能获得广泛的民心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以法律保障民生民情。人民的幸福生活始终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追求的幸福深刻体现在经济、文化建设中,“富后而教”的思想由此而生,历史上的种种政策法律无不彰显出这样的建设思路。为达到富民目标,春秋时管仲在齐国推行“相地而衰征、无夺民时”等改革,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战国时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私有买卖;汉初施行“十五税一”等轻徭薄赋政策;唐朝以均田令抑制土地兼并,配合租庸调制减轻税役……各朝代的经济法制改革均有效促使其经济繁荣发展,民众生活水平得以显著提升。在教民层面,历代除设置专门教学机构,还专门制定相应法律政策,《周礼》记载:“大司徒”掌邦教,以“乡三物教万民”;汉朝设“三老”,赋予其“掌教化”的法定职责;至清朝时专门形成“讲约”制度,其内容多为训谕世人遵德守法之言。

在制度层面以法律保障人民权益。在法律制定阶段,传统法文化形成“立法尚简”的价值理念。法律条款越多,由此产生的义务就越多,民众的自然权利难免受到侵扰,秦朝时繁苛立法所造成的后果即是明证,而后历朝开始追求简约立法,以减少对民众的过度限制。《汉书·刑法志》记载,汉初“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唐朝《永徽律》正文仅有502条,宋代《宋刑统》213门,明代《大明律》460条,清代《大清律例》436门,在法尚宽疏的环境下,民众的自由空间不会受到法律过多的干预,其自然权利就有了更多的保障;根据《论语·子张》记载,在法律运行阶段,传统法文化形成“哀矜折狱”的价值追求,主张司法官吏“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对待民众要保持怜悯之心,无人是天生的罪犯,多数人走向犯罪都是迫不得已,在执法司法中不能一味求严,同时也不能一味求宽,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灵活处理。在案件审理过后,还要贯彻“慎刑慎杀”的理念,这也成为历代法典中较为成熟的法律原则,自汉朝开始逐渐沿用的死刑案件复核复奏制度等等,均是其具体体现。

法因民立、民因法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几千年前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在法治建设中,必须牢牢把握人民与法律的关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使法律成为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这不仅是对传统法文化以民为本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更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德法之维:

礼法并用思想孕育下的运行机制

德法文化传统用“和合”思维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二者是相得益彰的,道德因法律而日益倡扬,法律因道德而渐趋良善。综合运用道德和法律作为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手”,较好地解决了传统法律“怎样实施”的运行机制问题。挖掘其间的文化智慧,是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第三个维度。

德法文化智慧源于古代社会的“礼法并用”思想,强调道德与法律需结合起来进行治理,从西周的“明德慎罚”到汉代的“德主刑辅”,从唐朝的“德本刑用”到明清的“明刑弼教”,体现的都是这一思路。德法作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两种常用方法,在价值理念与实践路径上形成鲜明对照:道德立足于教化,通过柔性教化培育民众的内在认同,引导社会成员自发向善;法律则着眼于强制,依靠刚性惩戒构建外在约束,要求全体公民遵循规范。依照和合思维观之,道德和法律亦有共通之处:在治理目的上,都以维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和谐为根本宗旨;在治理功能上,都可起到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将二者“和”在一起所形成的治理方式,可称之为“德法合治”。自这对关系诞生以来,其内涵及作用也随着历代王朝的不断思考与实践而愈发丰富,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独特的运行机制。

以“德、礼、政、刑”依次为用为实践模式。道德和法律作为广义的概念,在中国古代治理实践中可进一步细分为“德、礼、政、刑”四种,《大学衍义补》记载:“德礼政刑四者,凡经书所论为治之道皆不外乎此。”“德”是社会成员内心的价值观念,如忠、恕、礼、孝、悌、信等,社会成员可以依据这些价值观来评判对与错、善与恶;“礼”是积极的行为规范,通常由习惯、风俗、家法、族规等形式组成,如婚礼、葬礼等等,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具体准则;“政”是政令律法,即以国家公权力制定的律、令、制、诏等基本法律形式,以及听讼、断狱等法律程序,是调节、约束社会行为的常见手段;“刑”是惩罚方式,如教刑、徒刑、肉刑、流刑、死刑等方法。在这样的理论设计下,国家治理沿着先以道德教化,再以礼义约束,进而以政令规制,最后以刑罚惩治的思路展开,四者形成相辅相成的态势,由后者保障前者。

以“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为价值追求。在理论设计上,传统社会虽然强调道德和法律的共同作用,但在治理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二者相互冲突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治理实际,中国古代逐渐形成“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的价值追求。天理指自然天成的道理、规律和秩序,是“法上之法”,如古人制定《月令》以保护动植物,又如汉代以来形成的秋冬行刑制度,均是顺应天理的体现;人情指人之常情,即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正常情感,是“法外之法”,汉代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自北魏时期形成并沿用至清末的存留养亲制度等,均深刻体现出人情在法律中的运用。这些价值追求不仅推动了古代立法的不断进步,在实践层面所形成的“经义决狱”更是开创了司法审判的典范,董仲舒曾引“春秋之义”断“甲父乙与丙争斗”案,突破“殴父当枭首”的法律条文,又断“甲夫乙亡改嫁”案,突破“以私人妻”的法律规定,皆为追求实质正义。此后的历朝司法官员大都以情理法相统一的价值追求来处理疑难案件,逐渐形成德法互补、刚柔并济的审判传统。

道德教化与法律规制的统一,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法治文明的重要特点,为今日之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价值。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在近年来的法治实践中,通过践行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道德和法律的深度结合,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制定方面,如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将和谐、诚信、友善、公正等价值观融入具体法律条款,使其成为评判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原则;法律运行方面,山东辱母杀人案、昆山反杀案、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等案件的妥善处理,既是对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也是对道德情感的坚决捍卫。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塑造出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治谱系,凝聚出大量优秀的治国理政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论述,改变了“言必称希腊”式的法律移植之风,开创了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新局面。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政法之维立制度之本,以人法之维铸民本之魂,以德法之维通善治之道,赓续千年法治文明,对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龙大轩系西南政法大学文化传播研究院院长、教授;翟峻基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