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请示报告制度
作者:郝铁川 编辑:林娜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时间:2025-07-01
中国古代统治者重视对官员的治理,建立了一套关于官员私事和公事的请示报告制度,以便约束官员权力和及时掌握社会动态信息。其中,《唐律》中的有关规定颇具代表性,具有研究价值。
关于官员家庭私事的报告制度
官员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父母丧亡的信息。《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凡是知道父母去世隐瞒消息不哀哭的,流放二千里;丧服期未满,脱去丧服穿华丽的衣服,或者忘记哀痛而奏乐(自己奏和派别人奏相同),处三年徒刑;做各种游戏,处一年徒刑。知道期亲(指服丧期为一年的亲属)尊长死去,隐瞒消息不哭的,处一年徒刑;丧服期未满,脱去丧服穿华丽衣服的,杖打一百。对大功亲(指服丧期为九个月的亲属)及比大功还远的尊长,各递减二等处罚。对卑幼亲属比对尊长亲属减一等处罚。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方面是为了丁忧制度的实施,即父母去世后,官员要辞官为父母服孝三年,或者朝廷根据需要对其实行“夺情”,保持官服有效运转;另一方面是体现统治者以孝治天下的用心,让老百姓“以吏为师”,家国同构,忠孝结合。
官员必须及时报告祖父母、父母的年龄、姓名、健康、犯罪等情况。《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凡是官署名称、官职名称犯父亲、祖父的名讳,而贪图荣耀去担任那里的官职;祖父母、父母年老有病无人侍候,自己抛弃尊长去任所做官;随意增添父母年龄和病状,以求退职侍奉,或者服父母伤未满二十七个月就外出做官的,都处一年徒刑。如果祖父母、父母及丈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女、妻妾奏乐的,处一年半徒刑。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官员要尊重父、祖,不能为了个人升官,而不顾及父、祖辈的威严,疏忽对他们的照顾。
官员离开自己辖界必须及时报告,否则要受刑事处罚。《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凡是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等官员私自外出离开辖界且在外过夜的,处杖一百。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防止官员擅自离岗。
关于官员公务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认为法律规定有缺陷的事情,必须请示上级定夺。《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凡是要举说律、令、式不适用的地方的,都必须呈报尚书省议定修改方案上奏,如果不申报议定上奏,就擅自奏请改变的,处二年徒刑。
审理“八议”(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方面的案件必须请示报告皇帝。《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凡列入“八议”的人犯的死罪,都要分条列举所犯的罪行和符合“八议”的条件。先奏请皇帝交由大臣们集会评议,评议的结果呈报皇帝,最后由皇帝裁决。“议”就是根据犯罪人的罪状及享有的“八议”资格来评议刑罚。对犯罪的人,在奏请时只列举所触犯的法律条文,而不正式判决。《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凡皇太子妃的大功亲属及比大功更近的亲属,有“八议”权人的期亲及比期亲更近的亲属或孙子,或者官爵在五品以上的人犯死罪,实行上请。即列举所犯事实即符合实行上请的资格等情形,指明应判的死刑等级,不经门下省直接奏请皇帝裁定。
守卫烽火台的官员必须及时报警。《唐律疏议·卫禁律》规定,凡烽火不报警,致使敌寇侵犯边境,及应点放烽烟而不放,应多放而少放的,各自处三年徒刑;如烽烟已点放完毕,不见前站的烽烟响应,而不立即前往通知的,也同上述犯罪一样处罚。因不点放烽烟致使居民百姓、军人、警戒的城堡遭敌人侵犯的,处绞刑。如果不应点烽烟而点放,应少点放而多点放,以及在烽火台周围二里之内擅自施放烟火的,处一年徒刑。
关于官员不认真履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
应该请示汇报而不及时请示汇报的法律责任。《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凡是应该奏请而不奏请、不应该奏请而奏请的,杖八十;应该呈报上级而不呈报,不应该向上呈报而呈报,以及不属于自己所管而越权呈报,应该对下发文而不发、不应对下发文而发的,杖打六十。
上书奏事误犯宗庙名讳、口误和用字不当的法律责任。《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凡是上奏的书信或者奏事的文书,因过失而触犯宗庙名讳的,杖打八十;因一时口误及其他文书错误犯讳的,笞打五十。如果有人取名字触犯名讳的,处三年徒刑。
不经请示就擅自改动官府文书的法律责任。《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凡发现制书有错,不立即奏请就擅自改动的,杖打八十;如官文书有错,不请示有关官员而就改动的,笞打四十。知道制书或官文书有错,不复奏、不请示就执行,也照以上规定处罚。擅自对制书或官文书在文字上作修饰的,分别加二等处罚。
上书奏事出现错误的法律责任。《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凡是上奏的书信和奏事的文书有错,杖打六十;口误的,减二等处罚。呈给尚书省的文书有错,笞打四十。其他文书有错的,笞打三十。如果因为错误而造成危害的,各加三等处罚。
由上可知,在当时科技不发达的条件下,请示报告制度是保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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