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业促进类地方立法的思考
作者:刘 骞 编辑:白丹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5-07-18
产业促进类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特定产业制定的旨在促进该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产业促进类立法与传统的管理型立法不同,它不是以规范、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为主要目的,而是以促进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促进措施和激励手段,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产业促进类地方立法作为地方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区域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产业促进类立法工作,立法数量不断增加,覆盖范围也日益广泛,涉及制造业、服务业、新兴产业等多个领域。例如,许多地方针对大数据、低空经济、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制定了专门的促进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枣庄市锂电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等,在推动地方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产业规模的扩大、技术水平的提升和创新能力的增强。但也存在一些难点,比如,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立法面临“概念定义”难题,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的速度与立法的稳定性存在一定的矛盾等,需要在立法实践中积极探索解决。
加强产业促进类地方立法,要坚持“促”的主调。就是要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支持、保障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科学确定相应的促进措施和激励手段,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立法引导形成推动产业发展的合力。既可以是综合促进型,即对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涵盖了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拓展等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也可以是专项促进型,即针对产业发展的某一关键环节进行立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如《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专注于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
加强产业促进类地方立法,要高度重视调研论证的基础性作用。应广泛征求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多元主体的意见建议,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实地调研,全面、准确把握产业发展现状、实际需求与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地区实际情况和未来演进方向,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切实提升立法的精准度和实效性,确保法规条款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加强产业促进类地方立法,要多做“小快灵”。传统产业促进立法往往追求“大而全”的体系化建构,从调研到出台需历经数年,难以跟上产业迭代速度。“小快灵”立法作为新时代地方立法的创新模式,以“小切口、快节奏、灵机制”为显著特征,为产业促进类立法提供了更加灵活高效的制度供给方式,可实现对产业创新的快速回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立法周期长、适应性不足的问题。
加强产业促进类地方立法,要坚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面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需求,产业促进类地方立法常常需要在尚无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开展探索。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制定周期短、调整灵活的优势,通过先行先试积累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种“渐进式立法”模式,既为制度创新预留了试错空间,又实现了立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了制度调整成本,能够更好地适应产业发展的动态需求。
在新质生产力加速培育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唯有保持守正创新的“制度品格”,才能真正成为驱动产业变革的“法治引擎”。产业促进类地方立法本质上是地方治理从“行政主导”向“法治引领”的深刻变革,最终将实现从“制度供给”到“治理效能”的价值升华,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的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