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实践现状与优化路径
作者:刘周 编辑:白丹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5-07-29
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理论上,重大事项决定权应成为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实现民主决策的关键抓手。然而实践中该权力的应然效力与实然效能之间存在着一定落差,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普遍存在结构性困境,影响了治理效能的提升,亟待研究解决。
实践现状
权力边界模糊。现行法律对“重大事项”界定相对笼统,缺乏具体内涵、量化标准和识别程序,导致实践中难以精准判断何种事务需由人大决定,且对事项是否“重大”常有不同理解,政府倾向自行决策提效率,人大则强调权力归属,造成行权范围不确定。而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侧重程序性描述,对实体性标准语焉不详,且标准不一,关键环节存在大量弹性空间。一些本属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可能被拆解、转化或降格为一般行政决策,绕过了人大常委会的集体审议决定。
行使程序失范。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需依赖科学严谨的程序,但现实中却存在不足。在启动机制方面,议题提出、筛选、纳入议程,缺乏刚性制度,公众或代表联名动议渠道不够顺畅。在调研论证方面,对拟决事项的深入调研、专业论证、征求公众意见不够,难以对政府议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和有效修正。在集中审议方面,代表发言质量参差,缺乏对关键条款单独表达意见机会。在决定执行方面,刚性化的执行监督机制和问责程序缺乏,影响决定权威。
行权动力匮乏。行权需内生动力与外部保障,但实践中两者均显不足。由于重大事项多涉深层次、专业性问题,部分代表受限于知识、经验,加之知情知政权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面对复杂议题时“本领恐慌”,对行使决策性决定权存在畏难心态或路径依赖,难提有分量的意见或修正案,影响行权深度和质量。同时,闭会期间缺乏常态化参与重大事项前期酝酿、调研论证的有效机制。
监督问责缺位。在跟踪监督方面,缺乏对决定执行情况的全过程、常态化跟踪监督机制,难以及时精准掌握执行进度、效果和偏差。在评估机制方面,对决定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估,难以客观评价决策科学性和执行有效性。在刚性约束方面,对执行主体未严格执行、擅自变更决定内容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缺乏明确约束性的问责程序。
优化路径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地方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梗阻问题,亟须在制度、程序、能力与保障层面进行系统性优化,推动该项权力从“文本规定”走向“实质运作”。
明晰权力边界与健全规则体系。破解“重大事项”界定模糊的难题,关键在于构建层次清晰、标准明确、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体系。要加强向党委报告机制,积极向党委沟通报告拟定事项,听取党委意见,贯彻执行党委意图。要划清政府行政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界限。建议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清晰列举关键领域“重大事项”的范围与标准,明确“重大”临界点,并根据发展实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清单管理。
科学构建系统刚性的行权流程。程序是实体权力的保障,必须优化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流程机制,注入科学性、民主性与刚性约束。要健全议题提出与筛选评估机制,拓宽议题来源,严格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质量,明确处理流程时限。制定重大事项清单适当性、重要性、紧迫性、可行性的公开标准,对议题进行专业评估筛选并公开说明结果。
强化行权主体履职的支撑体系。激活人大决定权,核心在于提升行权主体的意愿和能力,并为其提供充分保障。建立系统化、常态化的代表履职培训制度,培训内容聚焦重大事项决策能力,包括如何读懂复杂规划与预算、如何进行有效调研和论证、如何提出高质量审议意见和修正案等。健全履职保障机制,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围绕重大事项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健全跟踪监督和效果评估机制。确保人大决定落地落实,必须强化对决定执行的全程监督和效果评估,形成决策闭环。要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询问、视察等方式加强跟踪监督,及时通过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开决定全文、责任主体、阶段性进展、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在决定执行一段时间后,可委托独立、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决定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多维度后评估。要强化刚性问责追究,对拖延执行、变通执行、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人大常委会应依法运用刚性手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