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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赋能营商环境 法治护航诚信赤峰 内蒙古自治区首部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出台

作者:李慧丽 编辑:白丹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5-08-08

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出台《赤峰市打造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便利措施,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强化信用监管支撑,在一些方面取得积极成效。2024年,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结果显示,赤峰排名第37位,位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位。

“但从整体来看,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一些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营商环境与自治区一流水平及市场主体期盼相比还有差距,已经成为制约赤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赤峰市委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立法工作,历经一年调研、起草、修改、审议,出台了《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据介绍,《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重点对市场环境、政务服务、要素保障、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通过立法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总结提升改革经验,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规范营商环境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平台过多、数据壁垒影响市场主体办事效率和满意度,如何破解?《条例》依据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重点规定有关部门依法收集和共享政务数据的义务,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目录,加强数据共享监督管理的责任,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不断提升部门间协作效率。

“工程建设项目资质挂靠、层层转包是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乱象,建议立法予以规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规定政府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资质的责任,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施工的义务,并规定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平台上的考勤信息对项目人员到岗情况实施线上核查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建议出台更多企业真正需要的扶持政策”“建议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建议政策要及时兑现”,在立法调研中,很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道出了他们的立法诉求和呼声。为此,《条例》从国家和自治区惠企政策的落实,市、旗县区惠企政策的制定实施,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和精准推送,加强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四个方面作出系统规范,推动以更大力度、更加精准、更有成效的政策举措,为市场主体发展保驾护航。

在调研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到中介服务机构良莠不齐、竞争无序、监管缺失。为此,《条例》明确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推进全市统一标准和全流程线上办理,规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服务的义务,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条例》立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规定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推行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信用贷等业务,多途径提升金融保障水平。

政务服务热线是否高效便民,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完善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处置、考评等制度,明确承办单位办理诉求和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使用热线的相关规范,让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提到,除上述内容之外,《条例》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务诚信、司法公信问题也有所涉及。在政务诚信方面,《条例》规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多措并举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在司法公信方面,《条例》对加强执行不规范源头治理、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等事项作出规定,推动司法机关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守护好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坚持改革与立法相统一,把成熟的改革措施固化为制度规范

赤峰市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案件查处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推广相关改革经验,明确远程异地分散评标模式,实行专家随机抽取、远程分散评标、全流程电子监管,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治化、规范化。

“翁牛特旗自2017年起作为自治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单位,探索建立统一、高效、快捷、便民的行政审批措施,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全进,积累了有益经验”,赤峰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表示。《条例》总结相关经验做法,明确推进以“三集中三到位”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制度,从体制机制上解决行政审批权力分散、权力行使不透明导致的部门间协调不畅、权力寻租、效率低下等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关键在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根据上位法关于鼓励支持各地区积极探索的规定,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着力营造大胆试、大胆闯,善于破解难题、勇于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划定行为红线,明确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的禁止行为

据介绍,《条例》根据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建议,针对国家机关的10多项服务和管理活动,明确了30多个禁止行为。

在市场准入方面,规定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规定不得选择性、模糊性公开公示相关交易信息,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歧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在政务服务方面,规定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大厅办理,不得应进不进、明进实不进、体外循环办理,有关部门不得推诿扯皮,不得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在行政检查执法方面,规定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包容审慎执法,不得小过重罚、任性执法、趋利执法。

“通过设定相关强制性规范,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公职人员划出行为底线,增强《条例》的刚性”,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如是说。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条例》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跟踪监督《条例》实施效果,营造公平高效、诚实守信、民主法治、稳定有序的营商环境,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赤峰实践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