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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新时代人大监督实效的思考

作者:田明时 编辑:白丹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10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创新监督形式,拓展监督范围,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极大地推动了“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但目前,人大监督仍然存在监督内容庞杂、监督手段不实、监督成效欠佳等问题。对此,笔者结合对新修改的监督法的学习,就新时期如何增强人大监督实效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着力破除思想障碍

破除因循守旧的思想,善于创新。创新是人大工作的灵魂,如果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满足于亦步亦趋、依葫芦画瓢,就会导致用老眼光看待新事物、用旧脑筋谋求新事业,无法有效实施监督。因此,要着力破除因循守旧的思想,大胆探索现行体制与强化监督的结合点,不断拓展监督范围,创新监督内容、形式和手段,开创监督工作新局面。

破除形式主义的思想,注重实效。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不是人大监督的终极目标,人大监督的根本落脚点还在于推动解决问题,助推“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在现实工作中,有些监督看起来程序严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只是“干打雷不下雨”,最终并没有取得什么实效。因此,要坚决破除“不切实际、不得要领、不问效果”的形式主义思想,树立“规规矩矩走程序,扎扎实实抓工作,明明白白要效果”的理念,力求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做到既有“面子”又有“里子”、既“开花”又“结果”。

着力提高监督能力

要从提升人员素质入手提高监督能力。只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具备良好的素质,实施监督时才能避免“心有余而力不及”的局面,监督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因此,在考察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要拓宽视野,注重素质、能力、结构,以克服人大监督的“先天不足”。要通过组织法律培训、开展视察调研等途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议事能力,着力培养既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又能创造性地开展监督的人大工作者。人大代表本身也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加强人大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争做学习型代表。

要从明确监督原则入手提高监督能力。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能力,必须着眼于解决好监督方法问题,明确和落实科学的监督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就是要始终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进人大工作。二是坚持职权分工原则。就是既要加强监督,又不直接处理“一府一委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更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确保不越权。三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监督对象、内容、范围、方式,都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做到不违法。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定。

要从强化监督措施入手提高监督能力。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形式上的监督多、内容上的监督少,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质量和水平造成影响。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能力,应着眼于解决好实质性监督和实效性监督这一核心问题,在强化监督措施上下功夫,敢于运用刚性手段。能够大胆运用那些法律明确规定的、过去未用或用得少的具有惩戒性、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确保监督权有效行使。要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决定权结合起来,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可以发现重大事项决定中没有发现的问题,也可以针对重大事项决定中所涉及问题的“重大性”进行实时评估,对于不属于“重大事项”,可以及时予以更正;对于具有“重大性”的事项而没有作出决定的,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所发现的问题来作出补充决定。

着力抓好监督环节

选题要准。监督选题不能追求面面俱到,而要突出重点,把人大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要围绕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公共建设、公益事业、公正司法等问题,每年选择一个到两个课题,实施重点监督,确保督出权威、督出影响、督出效果。

破题要深。人大监督不能只注重表象问题,要注意探究问题的根源,把监督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的实质上。一是征求意见要“广”。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广开言路、广纳善言,做到上接“天线”,下连“地线”,见微知著。二是调查研究要“深”。要带着问题深入基层和一线,摸实情、知实数,保证调研结论的真实性、调研成果的实用性和决策依据的可靠性。三是会议审议要“严”。审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在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在会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要引入专家评审和会议辩论相结合的监督形式,防止匆忙审议议题,草率作出决定。要善于抓住问题的“牛鼻子”,揭露问题的实质,一针见血,切中要害,从而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解题要实。一是工作监督要一抓到底。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及时将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一委两院”限期办理,并通过前期跟踪督办、中期检查督办、后期考评督办等形式,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和督促检查,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结果。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穷追不舍,一抓到底,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群众不满意不放手。二是执法司法监督决不迁就。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严格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监督,以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三是监督制度机制有序完善。要在健全制度机制上下功夫,有选择地把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践中诸如代表评议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上升为法律,改变缺乏法律依据、操作存在随意性的状况,同时把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规定更加具体化、系统化,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监督工作的法定程序,坚决杜绝监而不督、督而不力的现象,使人大监督由“软指标”变成“硬任务”,保证人大监督有位、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