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
作者:雷永华 编辑:林娜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5-09-24
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同时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1955年7月16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彭德怀关于兵役法草案的报告。7月18日,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审查兵役法草案。30日,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新宇关于兵役法草案的审查报告,并经审议通过兵役法。
兵役法共9章58条,包括总则、征集、军士和兵的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战时的征集、高级中学以上学校的军事训练、附则。
制定兵役法是适应国际国内环境的需要。从国际情况看,朝鲜战争爆发,我国面临严重的国防安全威胁。为了迅速提高国家军事力量,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决定对全国实行兵役制度。从国内情况看,新中国刚刚成立,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加强国防力量,确保国家安全,需要制定兵役法,规范兵役制度。
兵役法对兵员来源、兵员训练、兵员分配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确立了我国新的兵役制度。随着兵役法的颁布实施,从1956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革命战争时期的志愿兵制(募兵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征兵制)。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图书馆。法治日报记者朱宁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