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路径优化探讨
作者:王晓圆 编辑:白丹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16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促进人大工作高水平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分析浙江省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近十年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特点,立足县级现实短板,提出可进一步提升优化的方法路径。
主要实践事例
在近十年的实践中,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重大事项的基准点定位在党委部署要求和关注重点上,勇于开拓、大胆实践,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2016年以来,除计划、财政法定审查批准事项外,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就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12项。主要事例和特点如下:2022年5月,办理118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一老一小”议案并作出《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型和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决议》,为一件“关键小事”,通过法定形式使之成为“民生大事”,着眼人民美好生活,多元组合督落实;2024年,海宁市被列为全省首批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同年2月,海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高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议》,在参与省级顶层设计试点中探索“数字+机制”的履职实践;2025年3月,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决定》,为基层治理“一件事”发挥“准法规”作用,在内容上更加突出程序性、可操作性,以重大事项决定赋能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
实践短板分析
准确界定“重大事项”困难较大。地方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对“重大”的理解。宪法法律有原则性规定,却没有具体的界定,实践中,哪些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等12个方面的重大事项,会因层级、区域、时间的不同而理解不一。同时,重大事项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为重大事项划定一个统一的定量标准难度很大,也不现实。
讨论环节参与不足。与其他议案相比,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往往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关联度更高,具有争议性。重大事项是代表各方利益的综合体,在对其审议和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是正常的。但在现实中,许多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尚未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等机制不健全,除了遵循一般的议事规则之外,缺乏有助于充分化解争议、凝聚思想共识的具体程序。
跟踪促落实的聚合力欠缺。一是现行法律对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缺乏科学的绩效评价和有力的约束措施;二是监督执行刚性手段运用不充分,对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要不要用、什么时候用、用到什么程度等,都还处在探索阶段;三是如何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凝聚多元合力的制度优势,特别是在贯通协调机制深入推进的当下,还有更多值得探索的空间。
与乡镇(街道)的联动带动有待进一步探索实践。重大事项涉及整个县域范围,特别是执行落实,都要直达乡镇(街道),所以人大监督也需要两级联动。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派出工作机构,没有讨论重大事项的职权,但有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决事项的权利和接受交办监督执行的责任。在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法治化综合改革加快推进的情况下,县域范围如何实现“民意自下而上—决定自上而下—落实多元协同—跟踪监督两级联动”,有更多可发挥的空间。
路径优化探讨
依法依规和地方实际需要结合。从可做能做的方面入手,整理借鉴已有实践成果,完善行权范围基本坐标。确定四个原则:一是以法为据,进入人大程序的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提出,并属于人大职权范围;二是以民为本,进入人大程序的重大事项应是依据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三是服务大局,把事关一县之域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事项,列为重大事项;四是务实管用,能从自身条件出发量力而行,且尽可能具体,做到实事求是。
在行权中夯实民意支撑。把人民普遍参与和人大专业调研结合起来,为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民意支撑。公布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信息,包括:决定内容、出台背景、拟解决的问题,还要分析决定事项可能对部分群体利益带来的影响,以及减少或消除这些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加强论证分析,从前期调研到决议决定的最后作出,要全程了解民情、倾听民意,全面、客观地收集意见建议,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对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并向社会公布。
强化人大工作机构初审和主任会议审核把关作用。根据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由提请主体正式向主任会议提出重大事项相关议案或报告。对于提请事项,应严格落实人大专委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初审责任,除对要件的审查外,还要审查议案、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向人大报告的要求,提请内容是否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前期程序是否依法依规执行到位等,并在主任会议讨论时报告初审修改情况,主任会议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加强联动协同,提升执行质效。尝试突破一个议题、一次监督、一条线操办的做法,推动职权履行、监督方式从单一向集成化转变,从一项工作变成把与决议决定有关的多项工作整合为“一件事”,加强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县域两级人大联动,在县级制度中同步明确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的程序,其中,街道人大工委发现属于县级人大监督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或议决建议。对同一事项(如流域治理、交通互联、产业发展)涉及多个乡镇的,可以探索县域内重大事项跨镇协同、乡镇人大联动作出决议决定,并根据推进情况,可以连续作出多个相应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