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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修改的监督法看专题询问的实践进阶

作者:肖 潇 编辑:白丹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04

新修改的监督法将“专题询问”纳入第六章章名,并通过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对专题询问的选题边界、程序机制、效力层级及整改闭环作出系统性规范,标志着专题询问成为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并列的独立监督形态。这一制度性跃迁不仅实现了监督范式的法制固化,更对新时代人大监督实践提出了整体性的进阶要求。

新修改的监督法对专题询问制度的完善,是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进行制度化提炼,既实现了立法活动对有益实践的吸收升华,也体现了程序法治原则在人大监督领域的深化拓展。在监督靶向的精准穿透性、权力制约的协商互动性、整改问责的闭环强制性等方面,专题询问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监督法,必须用好专题询问这一监督“利器”。

立题求“专”

精准锁定监督坐标

专题询问之“专”,强调选题要聚焦关键领域、突出重点难点。新修改的监督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要求选题应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实践中,需着力构建“双轨并行”的选题机制。一方面,聚焦国家战略部署,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选题的法律合规性、监督必要性、问题可解性进行研判,做好“计划性选题”,并将专题询问工作纳入年度人大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另一方面,聚焦民生关切问题,依托代表“家站点”、网络民意平台等渠道,结合人大常委会日常监督工作,主动开门纳谏,“小切口”选取监督议题,“动态化”启动专题询问,使一元取向更加契合多元导向,确保专业判断与民意诉求的制度化平衡。

询问务“实”

充分锻造刚性内核

询问环节是专题询问的核心,需以问题导向强化“博弈性”,才能彰显人大监督刚性,增强专题询问实效性。问题设计要“实”,新修改的监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开展专题询问前,常委会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询问过程要“实”,区别于一般性询问,专题询问的问题存在明确的矛盾焦点,应充分保障询问人临时提问、补充提问和追问的权力,要求应询部门直面问题、剖析症结,避免“唱赞歌” “走过场” 式的问答,为后期整改夯实基础。责任主体要“实”。新修改的监督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一府一委两院” 负责人应当到会应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实践中,可以探索形成“应询清单”机制,针对现场答复不清楚、不完整、不满意的问题,会后应当要求应询部门单位按照“应询清单”重新进行答复,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评价持“公”

多维构建测评体系

部分地方人大在专题询问中设置了测评环节,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答复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既是对应询机关工作成绩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工作改进的督促和鞭策,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新修改的监督法增加的第七条规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专题询问作为人大监督方式之一,必须将这一法定原则贯穿全过程、各环节,真正使专题询问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载体。特别是在测评环节,可以借助云直播、网络投票等数字化手段,扩大公众参与度,提升社会评价在整体测评中的权重,确保测评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更好地维护人大监督公信力,真正实现以评促改、以评增效的制度目标。

固效从“严”

着力形成整改闭环

现场询问 “大张旗鼓”,整改落实 “偃旗息鼓”,是较易出现的监督 “脱节” 现象,新修改的监督法第五十条构建的整改反馈机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治解决方案。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严格执行条款规定,将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以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满意度清单等形式,“原汁原味”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明确整改时限与反馈要求,实现整改任务可追溯、可量化。对于有关国家机关提交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照交办清单,进行跟踪监督和“复盘”审查,对整改前后效果进行比对分析。对于整改不力的,必要时,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票决仍不通过的,退回重新研究处理,确保专题询问工作形成有效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