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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实践困境与激活路径

作者:刘周 编辑:崔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06

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是彰显人大权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承载着人大对“重大、复杂、群众关切”问题的深度监督职能。然而在地方人大实践中,该制度却存在启动难、运行虚、结果弱等问题,呈现出“悬浮化”困境。探寻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实践困境的生成机理,寻求行之有效的激活路径,已成为地方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实践困境

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悬浮化”,具体表现为启动被动化、过程形式化、结果空转化三个维度,三者相互叠加,共同导致制度效能较低。

在启动层面,被动响应多于主动履职。特定问题调查的启动,是制度运行的“第一道门槛”,也是最易陷入“悬浮”的环节。法律对启动条件缺乏明确标准,对特定问题事项界定笼统,导致形成“悬浮化”的困境。如监督法规定“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但在实际操作中,代表联名启动几乎为零;又如虽然法律规定相关主体有配合的义务,但却缺乏对不予配合的问责措施,从而使调查权沦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在过程层面,程序空转致使调查弱化。若说启动是“入口梗阻”,那么调查过程的“程序性空转”,则是“悬浮化”的核心症结。如监督法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但在基层实践中常因缺乏强制保障和程序规范,使调查过程偏离了“查清事实、找准根源”的初衷。询问证人时,多采用“书面问询”而非“当面质证”,导致关键信息失真,影响调查的深度与广度,难以发挥制度应有的监督与纠错功能。

在结果层面,转化低效以及闭环断裂。特定问题调查的最终价值,在于调查结果能否转化为治理效能,无论是形成决议决定、推动整改,还是回应群众关切,都需通过结果转化予以实现。然而在地方实践中,调查结果常陷入“报告成文即终结”的困境,使制度“悬浮”于治理实践之外。调查委员会形成报告后,虽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政府办理,但多数地方未建立“整改台账”与“时限要求”,政府部门常以“已研究”“将整改”等模糊表述回应,缺乏具体措施与时间节点,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调查结束后,因未建立调查结果的“效果评估机制”,从而使特定问题调查从“全链条监督”变成“一次性行动”,无法形成“调查—整改—评估—再监督”的闭环,削弱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与实效性。

激活路径

打破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悬浮化”困境,不能仅依赖于零敲碎打的修补,而必须进行一场系统性的“激活工程”,从思想、机制、能力等多个维度协同发力,推动制度从“纸面”走向“地面”,从“文本”走向实践。

转变思想。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善于担当是人大工作者的时代责任,要敢于拿起特定问题调查等有力武器,积极行使监督职权。以积极进取的精神全面学习相关法律及业务知识,做到精、深、通、透,积极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和能力水平是履好职、行好权最重要的前提。积极宣传人大工作,灵活运用各类新兴媒体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和影响力,加强舆论引导,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让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活动在群众当中具有存在感、信服感,扭转群众对人大工作的刻板印象。

制度赋权。激活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增强其法律刚性与制度权威。当务之急是为制度的启动与操作提供清晰、明确、可依循的法律指引。建议对“特定问题”进行典型事项列举和特征描述,如重大行政违法、公共利益受损、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事故等,增强制度的可识别性。完善程序保障条款,建立“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机制。规定调查报告须公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关机关须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应处理意见,并纳入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程,确保调查的“牙齿”真正咬合。特定问题调查不能在行政、司法机关办案前和办案过程中干涉或插手行政、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人大监督不能代替“一府一委两院”行使职权,否则就会出现职责不清、越俎代庖的情况。

程序再造。构建“阳光调查”机制,建议建立调查委员会专家库,充分吸纳人大代表、法律专家、行业顾问、公众观察员等,增强调查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同时加强人大自身调研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熟悉调查业务的专职工作队伍。建立调查听证制度,依法保障被调查对象的陈述权、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确保其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审慎考虑。对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的保护必须贯穿调查全过程。调查报告及整改方案同步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并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引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对舆情、经济指标和社会治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测,提升调查效率。调查后公开调查报告与整改方案,征求群众意见,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整改评估”的重要指标。明确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行使调查权的指导义务,形成上下联动的人大监督格局。

监督闭环。为防止调查结果“一报了之”,必须构建监督闭环机制,以解决“整改软、问责空”问题。建议建立“问题台账—整改方案—推进落实—成效核验”全流程管理模式,要求责任单位定期报送整改进度,杜绝责任悬空、推诿扯皮。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方式,深入整改现场核查实际成效,避免“书面整改”“数字整改”。明确问责适用情形,对整改不力、拖延敷衍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启动问责程序,推动责任主体主动履职、高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