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理论实践>

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理念转变与措施应对

作者:刘周 编辑:崔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15

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的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既保障和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有效开展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确保司法权在法治轨道上公正高效运行,迫切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层面进行理念转变,并在实践路径上加以优化完善。

理念转变

在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为代表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应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上,重点实现四个“转向”。

从权力监督转向法治监督。传统的地方人大司法监督侧重于对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监督,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应树立为以法治为导向的监督理念。即监督的重点在于司法机关是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开展司法活动,推动司法机关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如在监督司法规范性文件时,不仅关注其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更要审查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这种监督理念的转变,有助于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提升司法活动的规范化水平。

从结果监督转向过程监督。以往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多关注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对司法权运行过程的监督相对薄弱。但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完善,注重过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对实现结果公正的重要保障作用。因此地方人大应加强对司法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包括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如通过建立常态化的司法工作调研机制,深入了解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执行情况、证据采信标准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改进,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从单一监督转向协同监督。面对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复杂变化,地方人大司法监督不能仅局限于自身的监督力量和方式。应确立协同监督理念,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作配合。一方面,加强人大内部各工作机构之间的衔接,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的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另一方面,强化与外部监督力量的协同,如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形成合力。特别是在开展类案监督时,可以与检察机关的专项法律监督相结合,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监督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从被动监督转向主动监督。传统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多以“被动响应”为主,如接到群众涉法涉诉信访举报、收到司法机关报备材料后,才启动监督程序,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司法权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被动监督难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因此应树立主动监督理念,通过定期开展司法工作研判、提前介入重点领域司法工作等方式,主动排查司法活动中的风险点。如针对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司法适用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组织调研,了解司法机关准备工作情况,预判可能出现的偏差并提出监督建议,实现从“事后补救”到“事前预防”的转变。

措施应对

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转型,本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缩影。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继续探索和不断深化,地方人大也应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从制度完善、能力建设、方式创新、机制协同四个维度健全完善应对之策,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完善监督制度体系。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后,人大司法监督面临“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的制度空白。为此需加快制定相应的人大司法监督制度,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在确定监督边界方面,需区分“程序性监督”与“实体性干预”的界限,禁止对个案裁判直接评判,聚焦类案适用、司法公开等共性问题。在细化监督流程方面,将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手段标准化,明确整改反馈、满意度测评等刚性要求。

强化主体能力建设。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学术研讨等方式,提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使其熟悉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司法监督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可以引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司法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实到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队伍中,为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必要时可建立司法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法学专家、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在开展重大司法监督工作(如专题询问、质询等)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借助专业力量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人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创新监督方式方法。面对日益专业和复杂的司法活动,传统的、单一的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等监督方式已显不足。地方人大务必创新运用多种法定监督手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搭建人大司法监督信息化平台,推动监督模式迭代。针对社会关注的“执行难”、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益诉讼等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深入调研,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召集法学专家、司法专业人大代表等,对劳动争议、电信网络诈骗、工伤保险认定等类案裁判尺度统一性、法律适用准确性进行抽样评查,从中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司法公正涉及方方面面,人大监督不能孤立进行,必须与其他监督形式有机衔接,形成系统效应。一方面,加强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衔接,对于人大在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违法问题,可以移交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形成监督链条。另一方面,畅通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渠道,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网络平台等载体,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其作为确定监督议题的重要来源。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制定科学评价指标,将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