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社会建设工委的思考
作者:严志军 编辑:崔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1
当前,我国社会建设领域面临多重挑战,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社会建设工委已成为推进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从形势演变、法律要求、现实需求、架构规范四维度审视,此举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形势所需:回应社会结构变革与民生诉求
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速,新就业形态激增,教育、社保、医疗等民生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基层矛盾日益复杂化,社会治理结构面临重大调整,传统分散式治理模式难以精准对接“一老一小”“业教保医”等民生痛点。2018年,全国人大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设立,是人大系统适应社会结构转型的战略调整。
郡县治则天下安。县级作为社会治理的关键单元,直接面对基层繁重的社会治理任务,推进高效能治理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像上级人大一样统一设立专门的社会建设机构,其具体的监督工作由其他工作机构行使,不能统筹各方资源进行有效社会治理监督,面临“多头管理却无人负责”的困境。为此,一些地方人大探索设立社会建设监督工作机构,破解社会治理监督难题。如安徽省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在机构改革中设立社会建设工委;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大常委会设立社会建设观察点,通过“靶向观察”机制,使治理触角直达基层末梢……这些地方人大做法为设立社会建设工委作出有益必要的探索。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社会建设工作机构,正是对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的主动适应,通过专门机构整合资源、精准发力,有效解决基层治理精细化的制度载体。
法律要求:落实机构改革部署与地方组织法规定
根据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2019年,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明确授权县级以上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如2019年湖南省县级以上人大均已设立或批准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其职责包括研究、审议、拟订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规草案,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
在202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中,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门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作出相应的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第五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社会建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但明确提出“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等工作机构。”设立社会建设工委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
现实需求:民生难题破解与治理机制创新
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社会建设工委,是破解县域民生痛点、创新基层治理机制的必然选择,既贴合县域治理实际,又能为社会建设提供精准高效的制度支撑。
第一,这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一方面,县域承载着庞大常住人口,民生诉求多元且复杂,传统治理模式难以精准应对。设立社会建设工委可聚焦民生痛点精准发力,集中力量对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安全生产等核心领域。通过专题调研摸清低收入群体保障、养老服务、特殊群体帮扶等实情,推动政策靶向落地,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社会建设工委可通过立法调研、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方式,搭建诉求表达与问题解决的桥梁,化解新型民生矛盾,如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养老、托幼需求增长,以及土地流转、环境维权等新型纠纷等。
第二,这是提升县域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县域治理面临行政效能不足、社会参与不够、技术适配不畅等困境,社会建设工委的设立一方面能搭建起系统化治理平台,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建”的工作格局,整合人大、政府、社会等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将社会建设领域工作纳入人大监督范畴,采取跟踪检查、议案督办等方式,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第三,这是填补县域社会建设专项治理空白的必然要求。县域社会建设涉及领域广、政策关联性强,需要专门机构统筹协调。社会建设工委作为专门机构,可集中精力研究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需求、监督重点和代表建议,避免治理碎片化。同时,可以固化治理实践成果,将基层在民生保障、结对帮扶、基层治理中的有效做法,通过人大决议决定等形式固化为制度规范,推动短期举措转化为长效机制。
规范架构:社会建设领域监督资源的统筹与整合
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社会建设工委的核心,是破解县域社会治理监督中“资源分散、权责交叉、效能不足”的痛点,构建“集中统一、精准高效、全域覆盖”的监督资源整合体系。具体要做好“四化”:
职能法定化:明确权责,避免监督碎片化。机构规范的前提是职能清晰,需通过制度明确社会建设工委在监督资源整合中的“统筹者”“协调者”“督办者”定位,避免与常委会其他工委重叠或脱节。在设立过程中,一是明确核心统筹职能。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机构编制文件为依据,明确社会建设工委统筹整合的核心领域——聚焦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安全生产、基层治理、特殊群体保障等社会建设重点,集中承接相关领域的监督任务、代表建议督办、立法调研、规范性文件审查等职能。二是厘清权责衔接边界。建立与人大常委会其他工委的“职能清单+协同清单”,即社会建设工委牵头负责社会建设领域综合性、跨部门的监督事项;涉及单一领域的监督事项,由对应工委牵头,社会建设工委配合提供社会建设领域资源支持。三是界定与政府部门对口工作联系关系。明确社会建设工委与县政府民政、人社、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口联系,包括要求相关部门报送社会建设领域工作数据、专项报告,配合开展监督检查,落实整改要求等,同时避免干预政府具体行政事务。
架构协同化:整合资源,实现监督联动。机构规范需依托结构化架构,将分散在人大代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基层单元的监督资源“串珠成链”,形成协同发力的监督网络。具体以社会建设工委作为统筹主体,配备专职主任或副主任和专业工作人员,负责资源整合的日常协调、任务分配、成果汇总。建立“上下贯通”的层级联动架构,对上衔接市级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获取政策指导、资源支持(如跨县域监督经验、专业培训);对下联动乡镇(街道)人大(工委),在乡镇(街道)依托代表联络站、民情恳谈会等载体,收集基层监督线索、群众诉求,形成“县级统筹+乡镇联动”的监督资源下沉机制,避免监督“悬浮”。同时,搭建“跨部门”的外部协同架构,如建立社会建设领域监督协同联席会议制度,由社会建设工委牵头,定期召集县政府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会、妇联、残联、社会组织等参与,共享工作数据、分配监督任务。
机制制度化:建立机制,确保监督长效。机构规范的关键在于机制落地,需通过制度化设计,让监督资源的统筹整合有章可循、持续发力。一是建立监督资源清单化管理制度。具体要梳理好“三类清单”,即部门资源清单(涵盖政府部门在社会建设领域的职责、数据、项目、资金等),代表资源清单(登记人大代表的专业特长、联系领域、履职意愿),群众诉求清单(通过代表联络站、线上平台等收集群众在社会建设领域的急难愁盼)。二是实行“清单匹配”机制。社会建设工委根据年度监督重点,从三类清单中抽取对应资源,组建专项监督组,实现“需求—资源—任务”精准对接。三是完善监督资源共享与联动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机制、联合监督机制、代表履职赋能机制等,推动县政府建立社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平台,实时获取数据,避免“信息壁垒”导致监督盲目性;针对跨领域、跨部门的复杂监督事项,由社会建设工委牵头,开展联合调研、联合检查、联合督办,避免“单打独斗”。
技术赋能化:提升效能,破解监督难题。县域监督资源有限,需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让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用。一是搭建“智慧监督”平台,整合现有“智慧人大”“政务服务”等平台资源,开发社会建设领域监督模块,实现诉求收集、资源匹配、跟踪督办“三类功能”,监督事项的办理进度实时可视化,社会建设工委可在线跟踪、提醒,提升督办效率。二是建立监督数据分析机制,社会建设工委通过平台收集、整合社会建设领域的监督数据如养老机构床位余缺、就业培训覆盖、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等,运用数据分析工具梳理趋势性问题、结构性矛盾等,为监督重点确定建议提出提供数据支撑,让资源统筹更具针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