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级人大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程成 编辑:崔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4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是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其可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制定地方性法规。2023年,立法权限进一步拓展,新增“生态文明建设”和“基层治理”等立法范畴,进一步优化立法体系,增强基层治理的创新活力。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更高要求,如何提升市级人大立法质量,使其精准回应社会治理需求、有效填补法律空白,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当前,部分地方立法存在立项不精准、调研论证不详实、法规内容可执行性不强等问题,不仅影响立法实效,更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基于此,围绕市级人大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笔者从立法必要性、前期调研、草案起草、审议把关和立法后评估五个方面提出几点思考。
明确立法必要性
立法工作的首要问题是明确立法项目来源和立法目的。立法应当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非简单地满足部门意愿和积极性。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必须深入分析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漏洞和不足,评估这些问题是否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还是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或其他行政手段有效处理。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某些立法项目缺乏长远和系统的规划,往往只着眼于解决单个、零散的问题,导致法规体系碎片化。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存在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这不仅浪费立法资源,还可能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因此,市级人大立法应具有长远系统规划,在立项阶段就必须严格把关,确保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和法规体系的混乱。立法项目需紧密围绕城市发展战略、民生保障等核心议题,确保与上位法协调一致,既不重复上位法规定,更不能与之矛盾,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和创新性作用。
深入进行立法调研
立法前的调研工作是确保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调研首先应当重点关注现行相关法律的实施现状,通过实地考察、数据分析、案例研究等方式,掌握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成效与困境。其次,需要广泛征求各方主体的意愿。包括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普通群众。不同主体从各自立场出发,对立法有着不同诉求,比如行政部门更关注执法的便利性和有效性,企业可能看重政策的稳定性与营商环境,群众则聚焦自身权益保障等。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收集各方意见,梳理出主要矛盾所在。同时,要明确市级人大是否有权限解决相关问题。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等规定,判断立法事项是否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避免越权立法。可以适当邀请立法专家对立法的不必要性进行论证,由立法专家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从法理、实践等多角度审视立法的不必要性,而非必要性,因为一旦设定了需要立法的前提条件,就会潜移默化限制专家的思路,反其道而行之来论证立法的不必要性,就能更好的限制法律的设立。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是一把“最锋利的剑”,只有在穷尽其他解决办法,如政策引导、道德约束、行业自律等手段后,仍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才启动立法程序。防止法规滥用,正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清晰撰写法规草案
法规草案的撰写是立法工作的核心步骤。不能单纯依赖政府部门拟稿或是专家团队执笔,而应组建多元化的撰写小组,广泛吸收不同部门、行业主体参与,涵盖法律专业人士、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代表等。多元化的撰写小组能够从不同视角审视立法问题,避免单一部门视角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特别需要强调法规草案内容的清晰化与精细化。省级立法通常需要兼顾全省范围内的普遍情况,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规定上往往较为宏观、原则性较强。而市级立法就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可以补充省级立法在执行中尺度粗放的问题,并制定更详细的规定,特别是部门职责分工、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关键内容,立法条款绝不能笼统模糊,必须细化到可直接操作的程度。例如,在法规中明确各部门的具体分工,避免出现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的现象;对于行政处罚标准,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具体、明确、可量化的细则,让执法者能够一目了然,民众也能清晰知晓行为边界,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保障法规的权威性与执行效能。
严格审议法规草案
法规草案的审议是保障立法质量的重要关卡。审议应当重点征求各方意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接受公众监督和建议。同时,要求各部门提交书面意见,且必须由部门领导签字同意,避免部门内部意见不一致或反复变更,确保意见的严肃性和责任可追溯性。对收集的意见要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和整合,存在争议的条款,人大要勇于担当,聚焦争议问题,主动协调解决,深入研究论证,确保法规的公正性和可行性,让所有实质性意见都在审议过程中充分讨论和解决。收集到的意见都必须明确处理结果,对于没有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做到有理有据、严肃对待。
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
法规草案的通过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的结束,而是新的开始。要建立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立法后评估是检验法规实施效果、完善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明确评估时限,一般可在法规实施一定时间后,如一年或两年开展全面评估。后评估主要关注法规实施后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是否存在执行困难或产生新的问题。及时发现法规实施中的问题,采取措施纠正。若法规部分条款存在不合理、不适应现实发展的情况,应启动修订程序;若法规整体实施效果不佳,甚至与实际需求严重脱节,则应考虑废止。通过持续的立法后评估,不断优化市级人大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始终契合社会发展需求,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