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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

作者:张天科 编辑:崔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7

特定问题调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彰显监督权威的重要制度利器。然而,长久以来,由于多种原因,这一法律武器难以发挥应有作用。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推进,社会对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关切和期望越来越高。因此,应加强对如何行使好特定问题调查权这一课题的研究和思考,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

进一步明确人大特定问题调查的法律依据

现行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特定问题调查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地方人大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充分认识特定问题调查的价值和作用

对各级人大而言,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具有鲜明的实践价值,作用明显。首先,是增强监督刚性与效能、发挥人大独特优势的重要制度设计。相较于常规监督方式,特定问题调查以其法定的强制性、高度的权威性和深入的穿透性,为解决重大复杂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工具。面对那些涉及全局、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重大事项,特定问题调查能够集中力量、深挖根源、厘清脉络,为科学决策和有效解决问题提供坚实可靠的依据,有效弥补常规监督的局限。其次,是提升人大监督体系整体效能的必然要求。有效运用这一法定监督权,是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链条、实现多种监督方式协同发力、优势互补的重要环节。特定问题调查的开展,能够与其他监督形成有效呼应,共同构建起刚柔并济、层次分明、立体高效的地方人大监督格局,增强人大监督的整体威慑力、穿透力和实效性,使人大监督真正成为推动工作、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有效力量。再次,是积极回应人民期待,提升地方人大权威的重要保证。在关系区域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关切问题上,特别是对社会关切、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人大应依法、及时、精准地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查明情况、科学剖析症结、务实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这不仅是对人民高度负责、受人民监督的生动诠释,更有助于提升地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影响力。

准确把握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原则要求

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必须依法有序进行。现行宪法、监督法对特定问题调查的人员组成、调查范围、启动程序、调查结果的处理都有明确规定。同时,各省、市及一些县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监督法的实施意见或专门的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进行细化分解,为地方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指南。

准确把握好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目标定位。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出发点应该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价值,在于通过这种具有深度、力度和权威性的监督方式,探寻和共解难题,有力推动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监察、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地方的正确、统一、有效实施,促进地方重大公共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而全面提升地方治理的整体效能。

开展特定问题调查要取得同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时,应自觉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全过程,主动就调查选题、重大进展等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监督工作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取得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支持,才能为调查工作把握正确方向、凝聚共识合力、有效克服困难提供最可靠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进一步提升实施特定问题调查的效能

要精准选题聚焦。必须紧扣“特定”二字,将议题精准锚定在党委中心工作的关键环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难点堵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障碍、人民群众普遍且持续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上。选择那些具有全局意义、典型性、现实紧迫且常规监督难以触及核心的重大事项,确保调查方向明确、资源集中、成果具有示范性。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点难点,精准选定土壤污染防治作为议题,推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

要审慎评估必要性。由人大启动的特定问题调查具有极强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其开展必须基于对问题性质和解决路径的审慎研判,在确有必要时严肃、慎重开展。同时,需科学界定调查范围,确保目标清晰、边界合理、路径可行,确保监督不越位、不缺位。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一方面,程序依据必须严格法定。程序的设定与运行以法律为准绳,是保障权力合法运行、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的基础。特定问题调查从启动到实施的每一个环节,包括议题的提出与确立、调查委员会的组建、报告的形成、会议的审议与表决等,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程序执行应具有可操作性。调查委员会的组建必须依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结构合理、成员合格、权责清晰;调查权限的行使,如查阅文件资料、进行实地查勘等,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面对专业性问题,引入专家参与并尊重其专业意见。程序的具体化、规范化是确保调查活动有序开展、过程公正透明、结论客观可信的支撑。其三,程序约束必须贯穿全程。凡与所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这是为了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因个人利益关系而影响调查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必须依法保障被调查对象的陈述权、申辩权等,确保其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审慎考虑;对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的保护必须贯穿调查全过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调查的主要进展及最终结果应当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地予以公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确保调查客观公正。无论是事前特定问题议题的提出、涉及范围和对象;还是事中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事后报告形成、会议审议、后续处理等各个步骤和环节,一个都不能少。同时,要始终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原则,不带偏见、不泄私愤,更不能带着“框框”去调查,妄下结论、不负责任。特定问题往往涉及多个单位具体的人和事,涉及复杂的专业领域知识,根据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这些专家通常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比较科学,符合客观实际,能够为调查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有助于提升调查准确性和权威性。为了使调查分析的结果更加准确、可靠,可将专家的书面意见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文件、记录、报表、照片、视频等,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增强报告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从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要促进成果的有效转化。一方面,严把调查报告质量关,确保报告逻辑严密、证据充分、分析透彻、责任清晰,所提建议兼具前瞻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既能直指问题症结提出整改举措,也能结合领域特点谋划长效制度设计,形成“问题解决—机制完善—政策优化”的完整方案链。另一方面,健全成果落地衔接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与验收标准,加强督促检查,真正把调查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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