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人大时评>

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 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

作者:张天科 编辑:崔斌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6-04-28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充分发挥五个作用,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

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职能作用

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确保法律正确执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证法律有效实施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在我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新时代新征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一切违宪违法行为,做到法有禁止不能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确保宪法法律在本区域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各个国家机关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宪法赋予人大立法权的必然要求,是破解部门利益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履行立法职责,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健全牵头起草重要法律法规草案机制,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把人大主导立法体现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的全过程,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不断完善人大议事、评议、听证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强化人大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和生态环境监督,推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要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大胆运用视察检查、专项审议、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跟踪督办、票决测评等各项手段,对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确保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始终把服务改革发展稳定作为第一要务,找准找实发挥作用的切入点和发力点,保持与党委目标同向、与政府工作同步、与人民群众同心,用制度管住权力,以高效能监督推动工作落实,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展现人大的新作为。

充分发挥人大在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中的带头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权力机关,也是代表机关,始终代表人民根本利益、体现民意民愿。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牢人民公仆意识,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落实到人大工作全过程。各国家机关要健全联系代表的制度机制,丰富联系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认真倾听人民意见建议,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使代表真正成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充分发挥人大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职能作用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载体。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完善人大民主民意表达平台,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渠道,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支持和保证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党的领导下,要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审议权、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环节都能听到人民群众的声音。

©人民代表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使用。授权转载转发平台,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