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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

作者:万其刚 编辑:林娜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发布时间:2026-04-28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等35个选举单位,依法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全国人大代表众多,不便于经常性地开会和行使职权,为此就设立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一届全国人大便开始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有个发展过程,一、二届常委会组成人员为79名,三届为115名,四届为167名,五届为196名,六届至九届为155名,十届至十四届均为175名。

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十四届全国人大与十三届保持一致,共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协助开展立法和监督等工作。全国人大组织法列举了专门委员会的12项具体工作。法律还对民委、宪法法律委、财经委、外事委等4个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特别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及相关工作。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出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常委会确认代表的资格或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日常工作中,主要是对代表资格的变动情况、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实有代表人数等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确认并公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包括:(1)办公厅,是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2)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提供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3)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4)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是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立的工作机构;(5)代表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哪些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它的职权主要有:(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4)选举任免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上述由它选举或者决定的国家机构领导人。(5)决定权。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级行政区域的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今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规划纲要。(6)监督权。听取“一府两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等。(7)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作者系全国人大图书馆馆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