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薪愁”突破口锁定未结工程款
贵州安龙:检察监督为农民工讨薪获三方认同
作者:丁艳红 邓道迪 段享丽 编辑:崔斌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26-04-30

2025年12月,工程款解冻后,贵州省安龙县检察院检察官与某建设公司负责人交流。
“春节过后,我又拉起一帮工人接活儿了,之前施工队兄弟们并没有因为拖欠工资而心生怨恨,有部分兄弟还在继续跟着我干。”近日,贵州省安龙县检察院检察官开展案件回访时,陈某告诉检察官。
五年前,陈某承接了某工程,却因迟迟拿不到钱拖欠了农民工工资。在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与多方协调下,陈某施工班组数十名农民工,终于领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承包人失联
数十名农民工“薪愁”难解
2020年9月,孙某军借用某建设公司的资质,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承接安龙县一建设项目。次年10月,孙某军在施工过程中,把项目内墙瓷粉、外墙石漆等部分劳务分包给陈某。陈某立刻召集数十名务工人员组建施工班组,进场投入施工作业。其间,孙某军共支付陈某施工班组劳务费15.3万元。
工程推进过半时,孙某军领取项目进度款后突然失联,不仅丢下了尚未完工的工程,更留下了一大笔未结清的劳务费。某建设公司经项目业主方商请,主动“接棒”后续施工,承担起烂尾工程的收尾工作,垫付资金数百万元,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最终在2022年5月实现项目顺利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了,可陈某的劳务费成了悬而未决的难题,这里面还包含了陈某应该支付给数十名农民工的工资。为了给工友们讨回血汗钱,陈某多次前往项目业主方、某建设公司沟通讨要,对方均表示相关款项已向孙某军支付,支付责任应由失联的孙某军承担。
多次交涉无果后,陈某将孙某军、孙某军项目管理人员田某、项目业主方、某建设公司一并诉至安龙县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其劳务费5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除孙某军外其余三被告不是劳务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2023年8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孙某军向陈某支付劳务费58万余元。陈某不服,向黔西南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此时的孙某军早已杳无音信,谈何履行判决义务?2024年2月,陈某向安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对孙某军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孙某军挂靠的某建设公司在项目业主方有未结工程款199万元。同年5月,法院冻结了该笔款项。
但这冻结的199万元因权属、责任划分等问题,始终无法用于支付陈某的劳务费。就这样,数十名农民工的“薪愁”难解。
款项被冻结
挂靠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既然已经冻结了案件相关款项,就应该把钱付给我们。农民工工资不是可以优先支付吗?我自己垫付的钱可以不要,可这些人跟着我讨生活,工钱是他们的养家钱,我拖不起、更不能拖!”2025年6月,陈某带着施工班组全体工友的期盼,来到安龙县检察院,递交了检察监督申请书。
根据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由施工单位清偿。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适用前提是主张款项必须是农民工工资。经调查核实,检察官认为,陈某的身份是包工头,其诉请的劳务费并非其直接提供劳动的报酬,不能适用该条款,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是,法院在执行时,仅因孙某军挂靠在某建设公司,冻结了项目业主方应该支付给该建设公司的199万元工程款,存在冻结措施违法。
“法院判决中已明确某建设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执行程序不能超越判决内容,不能通过执行措施变相让某建设公司承担其本不应承担的责任。”检察官告诉记者,民事执行中冻结财产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为限,本案的被执行人为孙某军,而非某建设公司。
此外,检察官调查了解到,法院判决陈某应得的58万余元劳务费中,有52万余元确实属于陈某班组中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因拿不到工资,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于2025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工资。而某建设公司因工程款被冻结也曾多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未获答复。
检察监督
结果获三方认同
“农民工为讨回工资,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就算法院判决农民工胜诉,陈某因没有拿到劳务费,也没有钱付给农民工。要么就由陈某班组中的农民工追加起诉某建设公司,追索工资,但诉讼时间长。”检察官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双方达成和解。
2025年9月,安龙县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涉案工程款解冻,保护某建设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检察官多次与某建设公司负责人座谈交流,既充分肯定企业在项目烂尾时主动垫付资金、推进竣工的社会担当,也向企业明晰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法理与情理并重,打消企业顾虑。该院还联合人社部门,组织陈某及农民工代表召开座谈会,耐心细致地讲明企业当前的实际经营困境与解决问题的诚意,疏导他们的情绪,凝聚化解纠纷的共识。
经过安龙县检察院多轮上门沟通、居中协调、释法说理,农民工、某建设公司最终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由某建设公司先行足额垫付农民工工资,后续再通过法律途径向孙某军追偿。
2025年11月,在安龙县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项目业主方受某建设公司委托,从项目工程尾款中向农民工足额拨付欠薪,剩余解冻款项也同步划转至某建设公司账户。农民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陈某的起诉。
为彻底打消某建设公司顾虑,安龙县检察院同步联动法院、公安机关,推动法院发布被执行人悬赏公告,向公安机关发送协查函,为某建设公司后续向孙某军追偿垫付款项筑牢司法保障。
“解冻的资金盘活了公司,让企业重拾了发展信心,也实实在在保护了民生!”某建设公司负责人在资金解冻后说道。陈某则表示,跟着他的农民工兄弟拿到了工资,心理压力没那么大了,自己那部分钱则等着继续向孙某军追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