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强重大事项决定监督落实的对策
作者:杨鸣佳 编辑:崔斌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6-05-20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能。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实现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对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对于重大事项决定的监督落实存在责任边界模糊、监督不够规范、法治保障不足等问题短板,可以结合地方人大具体实践,从观念、程序、机制、立法等方面寻求破解之道,促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得到有效落实。
牢固树立主责主业意识
深刻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定职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履职的题中之义、规定动作,要做到定好位、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切实维护重大事项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增强权力机关意识。以权力机关的意识,主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定化,切实发挥重大事项决定权在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要增强核心职能认知。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四大核心职能之一,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互相关联、互为补充,是人大履职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特别对于县(市、区)级人大,由于没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可以作为有益补充,推动重大事项更具法定效力。要增强“决而必督”理念。重大事项决定权不能仅仅停留在程序层面,要从程序性行使向实质性落实转变,坚决贯彻“决而必督”理念,以有效的监督来提升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定功能,提升重大事项决定的刚性。
科学制定决后监督规范
厘清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各方责任,规范监督和执行工作流程,以规范化推进重大事项决定监督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要规范人大监督。着力构建人大事前介入、动态跟踪、监督问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的出台背景和内容,动态掌握重大事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及时推进问题整改。要规范“一府一委两院”执行。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执行机制,切实履职执行主体责任。例如,人大在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的同时可以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在限定时间内提交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大事项的目标、进度、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政府应定期向人大报告阶段性成果,并由“一府一委两院”领导适时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汇报工作进展,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测评。要规范社会参与。建立促进全民参与监督机制,在重大事项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一方面,建立人大代表全过程参与决定落实监督的机制,通过代表专业小组等活动形式,发挥好代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拓宽群众参与监督有效渠道,发挥好线上线下平台的有效载体作用,及时吸纳群众的意见建议。
建立完善结果运用机制
加强重大事项决定执行结果的评价与研判,分类施策、综合应对,该肯定的肯定,该整改的整改,该问责的问责,有力推进重大事项进决定的贯彻落实。要建立科学评价运用机制。科学制定评价办法,根据重大事项专业化程度进行差异化处理,对于非专业领域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评价,对于专业技术领域重大事项,应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论证,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同时将测评、评价结果抄告党委或组织部门,作为年度考核、干部使用的参考依据。要建立整改反馈机制。将整改反馈贯穿重大事项决定落实的全过程,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形成整改清单,明确整改内容与要求,及时反馈限时整改,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再次启动监督程序,直至问题彻底解决。要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执行不力、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应依法提出质询案、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机关提出撤职、罢免等问责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探索建立多元法治支撑
全国以及省、市人大应从不同层面加强立法,为各级人大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法治支撑。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的框架下,充分吸收各地实践经验,适时启动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重大事项决定的专门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效力。要在省级层面加强规范。建议省级层面继续完善重大事项决定相关条例或规定,增加惩罚性条款,重点明确对重大事项决定贯彻执行不力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等,进一步增强重大事项决定执行的刚性。要在市县层面继续完善。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上位法规定以及地方实际,制定完善重大事项决定相关办法,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充分发挥重大事项决定权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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