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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发挥作用的思考

作者:叶毅 编辑:崔斌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6-05-25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紧迫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有利于汇集民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利的表现。在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与监督权结合,对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从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结合入手,提出通过充分行使监督权,进一步促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效果。

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的,也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二者互为前提,相互作用,共同保证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履行自身的职权。

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权限的区别。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主动的事先权,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能力”,监督权是被动的事后权,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保障能力。监督权范围包括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指有关以下三个方面的决定权: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事项;二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三是根据本级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二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为监督权提供执行目标。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一项连接人大、“一府一委两院”的具体权力事项。重大事项决定权为监督权的权力内涵确定了具体的事项和明确的权限,为监督权提供了具体执行的目标,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如有些事项虽然属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对象,但将其列为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后,使对这些事项的讨论决定具有了双重的职能意义:既行使了人大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职权,客观上又会进一步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

三是监督权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贯彻落实提供保障。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需要通过行使监督权来实现,监督权为重大事项决定权产生法律上的实效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提高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权威和法律地位。监督可以保障人大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得到落实,如有的人大常委会明确规定,对重大事项决定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查督办;有的人大常委会规定,对执行重大事项决定不力的,可以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方式进行责任追究,这些规定,对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效果起到了一定保障作用。

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发挥作用的几点思考

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相互结合起来加以行使才能保障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有效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职权,既保障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也维护了人大决议决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如何进一步发挥两者结合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强化监督权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监督权来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离开了监督权的保障,人大行使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就缺少法律上的强制力的保障,在实践中可能就会失去应有的实效。因此,在人大工作的实践中,需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就必须要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否则,重大事项决定权也难以得到落实。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部分变更、调整计划或预算,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都是地方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就这些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既是行使决定权,也是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人大决定权和监督权两权的配合行使,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监督工作,有利于两权的配合行使。

二是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的工作体制机制。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机制中应有利于加强监督工作,体现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权威性。为更加有利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配合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注重发挥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中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制度,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多种监督手段,定期检查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确保决议决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三是注重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责任落实及追究。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要确保进入程序的监督事项能够有始有终,避免跟踪监督过程中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出现“不了了之”的情况。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不报告或者超越权限自行作出决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报告或限期改正,并说明理由;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应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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