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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探析

——以南充市顺庆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实践为例

作者:姚雨亭 编辑:崔斌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6-05-26

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激发代表履职活力的关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在立法层面为人大代表的有序退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何将这一规定从静态的法条转变为动态的治理实践,是基层人大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相关制度的立法演进为基点,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实践为案例,系统分析其通过建立代表履职“负面清单”、明确代表退出“四种情形”,将法律条款转化为具体制度的做法,为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实现形式、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提供有益借鉴。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立法演进与逻辑内涵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立法演进,深刻反映了我国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代表履职责任方面的不懈探索,为地方人大创新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立法演进的核心内容。 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初步确立了代表撤换的原则。1979年颁布的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作了初步规范。1986年修改的选举法,首次规定了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1992年颁布的代表法,系统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明确“辞职被接受的”是法定情形之一。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增加了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辞职的规定,并明确了受理机关。2010年、201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可由组织建议代表辞职,重庆渝北区、江北区等地方人大开始探索建立具体的代表退出办法和履职考评机制。2025年修改的代表法,将“责令辞职”正式写入法律,成为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标志着人大代表退出机制从被动等待走向主动监督,从模糊地带走向清晰规范。

立法演进的驱动因素。实践需求是立法演进的问题导向。基层治理中遇到的“挂名代表”难题、代表变动带来的现实矛盾,以及对“问题代表”监督乏力的困境,不断驱动法律修改完善,使人大代表退出机制从无到有、从粗到细,日益完备。制度创新是立法演进的内生动力。地方探索的“基层智慧”通过先行先试为上位法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工作机制的“微观创新”将法律原则转化为可行工具,共同推动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法律体系不断走向成熟。理论发展是立法演进的思想引擎。“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提出和系统化,为代表辞职制度提供了深厚的理论支撑,要求建立贯穿代表任期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

立法演进的显著特点。其一,程序从粗放走向精细。法律规定从原则性规定逐步发展为对各个环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辞职制度的引入和完善,形成了梯度化的多层次处理体系。其二,适用范围不断扩大。1995年选举法的修改将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正式纳入辞职制度适用范围,实现了退出机制对各级人大代表的全覆盖。其三,监督导向日益明晰。立法演进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使监督定位从隐性柔性走向显性刚性,监督方式从被动等待走向主动介入,监督重心从资格监督走向履职监督,持续产生倒逼效应,督促人大代表时刻牢记职责、积极履职。

顺庆区人大常委会创新实践的具体路径及治理效能

为破解个别代表“履职疲软”问题,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依据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代表履职“负面清单”基础上,配套出台了《南充市顺庆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退出办法(试行)》,构建起一套层次清晰、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

“负面清单”明确行为底线。针对代表不作为、履职效果不佳的情况,顺庆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制定完善代表履职“负面清单”,将代表履职的“软要求”转化为“硬约束”,明确列出可能触发退出程序的具体情形。例如:“一年内无特殊原因累计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的”“一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领衔或联名提出代表议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且经督促后仍无改进的”“经原选区选民测评,不满意率达30%及以上,反映代表履职情况不佳、选民意见较大的”等。“负面清单”让代表清楚知晓哪些行为是底线、红线,也为监督评价提供了直观、可衡量的标尺,使“挂名代表”“问题代表”的认定有据可依。

“四种情形”构建梯度体系。顺庆区第七届人大代表退出试行办法系统明确了代表“自愿辞职、建议辞职、责令辞职、依法罢免”四种退出情形,构成层层递进、宽严相济的退出通道。自愿辞职,适用于代表因个人原因、工作变动等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情形。建议辞职,当代表出现“负面清单”所列情形但尚未达到责令辞职或罢免程度时,通过谈话提醒和教育引导,建议其主动辞去代表职务。责令辞职,对于履职存在明显问题,经核实并提醒、建议后仍无改进的,按程序依法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罢免,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严重失职的代表,启动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的程序。这四种退出情形体现了组织关怀、教育警示与严肃纪律的有机结合,特别是“建议辞职”和“责令辞职”填补了“被动等待辞职”与“启动复杂罢免程序”之间的管理空白,有效打破了“一旦当选、稳坐五年”的旧有观念。

“退出机制”彰显制度刚性。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顺庆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委在日常监督和履职考评中,发现个别代表存在长期不参会、不发言、不提议案建议、作风不严谨等履职问题,且经多次沟通提醒后仍未见改善。依据“负面清单”标准和退出办法程序,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委与代表本人进行严肃谈话,明确指出其履职不足,并建议其主动辞去代表职务。最终,这些代表提交了辞职申请,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顺庆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已有6名履职表现不佳的代表被建议辞职或责令辞职,证明顺庆区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并非“纸上谈兵”,而是敢于动真碰硬,让制度产生有效震慑。

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工作启示

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尤其是“责令辞职”的实践探索,是一场静默而深刻的改革。这条探索之路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具有深远意义。

实现“于法有据”与“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地方人大的创新实践表明,最有力的创新是对上位法精神的精准落实、对法律规定的延伸细化。通过建立“负面清单”、明确“四种情形”等方式,将代表法中关于代表资格终止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一套可识别、可执行、可追责的具体程序,使监督管理和退出操作有章可循,既确保了改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治理智慧。从这一经验可以看出,基层创新必须首先吃透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以法律框架为底线,通过规范性文件将法律原则转化为操作细则,确保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实现“身份管理”向“履职管理”的核心转变。实践中,“建议辞职”案例的增多,既展现了制度的刚性权威和程序的闭环严谨,又体现了柔性施策和人文关怀。从这一经验可以看出,在出台带有问责性质的制度时,必须同步设计权益保障程序,明确问责边界,将正常履职中的探索失误与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实现“严管”与“厚爱”的统一,防止过度量化与问责泛化,切实激发人大代表干事创业的热情。

实现“能进能出”与“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确保民意代表在选举之后仍能被有效监督,畅通了不称职代表的“清退”渠道,倒逼人大代表更主动地联系选民、履职尽责,促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完整、真实、有效。从这一经验可以看出,设计任何制度机制时,都应具备系统思维和全周期视角。任后监督、代表建议办理、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满意度测评等工作,都可以借鉴“负面清单”模式,明确不可逾越的底线指标;同时,建立科学的量化考评体系,将“软任务”变成“硬约束”,实现从“印象分”到“数据账”的转变,让评价结果更加科学、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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