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良法善治,护航高质量发展
——纪念珠海获授经济特区立法权30周年
作者:黄宇菲 李小健 编辑:刘晶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发布时间:2026-06-03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作出决定,授予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这一重大制度安排,是党中央高瞻远瞩、统揽全局的战略决策,是国家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推进立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更是赋予珠海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宝贵“法治利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指导、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力支持和珠海市委直接领导下,珠海人大始终坚守立法初心、勇担特区使命,牢牢把握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核心要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守先行先试、守正创新、服务大局、为民立法的价值追求。三十年来,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累计制定经济特区法规109件,目前现行有效的有80件,涵盖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生态保护、民生保障、城市治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治建设等各个领域,其中近三分之一为全国先行、珠海首创。这些法规让珠海经济特区实现了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为珠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了鲜活的“珠海经验”。
立法历程,特征鲜明
珠海经济特区三十年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鲜明的特征。
第一阶段是1996年到2000年破题开篇时期。珠海围绕城市治理制定了规划、环保、土地、人口、道路交通安全5个基础性法规,确定了珠海环保优先、规划优先的发展思路,确定了珠海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同时,开展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立法,致力于破除改革制度禁区、填补国内立法空白,为珠海的市场经济初期发展扫清制度障碍。
第二阶段是2000年到2010年“一市两立法权”时期。2000年3月立法法出台让珠海又获得了较大的市立法权,这十年的主题是统筹运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与较大的市立法权,既保障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又维护法制统一。珠海建立“创新变通类”与“实施细化类”双轨立项标准:凡涉及经济特区特殊安排事项,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变通规定的,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凡需要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用较大的市立法权。
第三阶段是2010年到2021年经济特区立法权全覆盖和全面发展时期。2010年10月,国务院决定,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珠海得以更有力地统筹本市的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在补短板、强弱项、促创新中持续发力。同时,在横琴开发开放、粤港澳大湾区推进建设中,特区立法创制性先行先试,立法质量与精细化显著提升。
第四阶段是2022年至今的高质量发展时期。四年间共制定修改经济特区法规43部,其中新制定29部。一方面,以立法赋能推动“一国两制”新实践。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用足用好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允许珠海立足合作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合作区挂牌成立后,珠海创制性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出台合作区跨境执业资格4部专项法规、全国首部商事调解地方性法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做好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据最新统计,累计已有1700余名港澳专业人才在横琴合作区注册或者备案执业。另一方面,以立法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赋能城乡建设管理。积极主动对接产业升级需求,制定全国首部规范低空交通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开展应用场景创新、细胞基因治疗产业促进立法,为生产力发展新赛道提供制度保障。在城乡统筹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通过立法规范工业用地控制线,提升乡村风貌,保护流域生态,推动海岛发展。
立法经验,特色突出
1979年3月5日,珠海撤县设市,1980年8月珠海经济特区成立。从一座滨海县城到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从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到粤澳深度合作的“桥头堡”,珠海经济特区跨越式发展的成就,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离不开经济特区立法权赋能改革、创新、发展。回望三十年特区立法历程,珠海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央要求、契合本地实际、彰显特区特色的立法之路。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把牢立法正确政治方向。三十年来,珠海人大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立法实践中,坚持以科学理论指引立法实践,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准确把握经济特区立法的定位、使命和要求,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服务于国家阶段性发展目标,体现地方立法实践与国家战略的深层互动与协同演进。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坚决贯彻市委决策部署。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良法保障特区高质量发展。立法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三十年来,珠海人大始终立足经济特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突出先行先试的立法特色。在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领域,出台了科技创新、人才开发等方面法规,为科技成果转化搭建桥梁。坚持前瞻性、引领性立法,明确低空经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先进制造、海洋经济等新兴领域发展的制度规则。坚守“生态立市”发展理念,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开展立法,构建便捷高效、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法治体系。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针对城市管理、交通治理、应急管理、基层治理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开展立法。
坚持立法为民,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十年来,珠海人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2025年,珠海市委出台打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市域样板实施意见,进一步将珠海民主立法中的探索经验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立法工作不断拓宽民意表达渠道,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立法民意征集体系。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所有法规草案都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做到立法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让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珠海立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坚持守正创新,提升立法质量与效能。三十年来,珠海人大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推动立法工作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积极构建与上级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在法制轨道和政治规矩内开展立法创新变通。健全“立改废”机制,及时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贴合珠海实际的法规进行清理、修改、废止,让法规始终与时俱进、科学统一。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镇街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常态化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通过多年发展,形成了法制委、法工委、立法研究中心三家既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又统筹联动、合力攻坚的立法队伍格局,其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持续优化。一代代立法工作者坚守初心、深耕细作,以昂扬的斗志、专业的精神、严谨的态度、务实的作风,铸就了珠海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石。
立法展望,特区向新
三十而立再出发,重任千钧惟担当。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当前的珠海,正处在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珠江口西岸都市圈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在珠海叠加实施,对珠海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珠海人大将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大力度,开创法治珠海建设新局面。
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横琴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把握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自觉把经济特区立法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推进。
深化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在“一国两制”地方法治保障上实现新突破。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工作将始终牢记党中央赋予的重大政治使命,聚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第二阶段建设重点任务,持续深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软联通”,推动粤澳合作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迈进。
聚焦高质量发展,在赋能新质生产力上发挥新作为。紧扣“十五五”规划目标任务,加强前瞻性、引领性、创新性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以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营商环境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坚守立法为民,在增进民生福祉上彰显新温度。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在就业、教育、医疗、安全生产等民生社会领域不断完善法治供给,让立法管用实用好用,精准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创新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持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制度,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推进立法队伍素养提升结构优化,加强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的协同发力,把立法成果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