躬身笃行担使命 竭智尽忠铸同心——李维汉对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开拓性探索
作者:杨新柳 编辑:林娜 来源:中国档案报 发布时间:2026-06-09
今年是李维汉同志诞辰130周年。作为党和国家民族工作领域著名的理论家和卓越领导人,李维汉立足我国民族问题实际,创造性提出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与方针政策,并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扎实推进各项实践落地。他为民族事业的不懈探索与开拓奋进,给我们留下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

李维汉
建议献策 奠基民族区域自治
1949年,随着解放战争胜利推进,筹备建立新中国的工作加紧进行。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成为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彼时,国内围绕是否借鉴苏联联邦制展开一系列探讨。李维汉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建议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其理由有二:第一,苏联少数民族人口与俄罗斯民族大体相等,我国少数民族在当时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第二,苏联实行联邦制是不得已的选择。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其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模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而我国则是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没有经过民族分离。经过论证,党中央和毛泽东采纳了该建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李维汉担任中央统战部部长兼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他注重调查研究,经常深入民族地区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研究、处理民族问题,为推行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开展了大量理论与实践工作。
1951年12月,李维汉在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上作《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报告,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实施办法作了系统阐述。他在报告中首次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明确定义:“民族的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不应以少数民族所占当地人口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违反共同纲领的)。”他强调,“这是一个总原则和大前提……不可有任何的动摇”。并提出,依据该总原则和大前提,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同样不可有任何动摇。此外,这份报告对民族自治区的民族组成关系、组建步骤与筹备方式,自治机关的建立和组织、自治权利的行使等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其中,很多观点成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族问题的立法。

195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修正草案)》 中央档案馆藏
当个别质疑民族区域自治不强调民族自决权、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出现时,李维汉深入分析指出,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各民族的平等、团结、联合”。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和方式,是像苏联那样实行联邦制,或是像我国这样实行地方自治,则应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条件来决定。他从中苏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民族人口构成、民族分布、民族地区经济、革命情况等方面,充分论证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性和必要性,有力批驳了错误观点,廓清了思想迷雾,从而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和地方建设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李维汉反复强调要尊重民族自治权利及各地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大力培养任用民族干部,统筹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协同发展。他还牵头参与了多个自治区的筹建工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夯实基础。
主持谈判 促成西藏和平解放
1951年,李维汉受命担任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负责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就和平解放西藏问题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他开展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4月22日,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一行抵达北京,李维汉到车站迎接。29日,双方举行首次谈判,就谈判程序和步骤交换意见。李维汉提议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先学习《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十项条件”。“十项条件”是1950年5月由时任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起草并得到中央批准,包括“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来”“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等内容。李维汉表示,这“十项条件”将作为谈判的基础,同时友好指出:“谈判就是民主协商,就是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经过反复讨论,达成基本一致的协议,而不是把一方的意见强加于另一方。”
西藏地方政府也提出了他们关于和谈的条件,主要内容是可以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不接受解放军进驻西藏,并要求已经通过昌都战役进驻的解放军撤回内地等。双方主张差距悬殊,在解放军进驻西藏等原则问题上更是存在根本分歧。阿沛·阿旺晋美后来回忆,当时他很担心把条件提出来导致谈判破裂,加之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内部看法不尽一致,自己感到很为难,不知怎么办才好。
李维汉了解情况后,主动同阿沛·阿旺晋美进行谈话,告诉他应耐心帮助其他代表提高认识,从大局着想,并表示:“爱国的道路一定要坚持,不仅自己爱国,还要团结和带领更多的人一起走爱国道路,才有力量。至于西藏地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你作为首席代表,当然可以在谈判中正式提出来,大家可以讨论。”这番真诚沟通有效缓解了对方的焦虑情绪,为后续谈判破冰扫清心理负担。
5月2日,双方举行第二次谈判,集中商议解放军进驻西藏问题,双方首席代表分别阐述各自立场。李维汉对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关于解放军不能进驻西藏的观点及其理由进行了反驳。双方争论激烈,一时未能达成共识。之后,在毛泽东、周恩来的关心指导下,经过李维汉等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反复做工作,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承认了解放军进驻西藏是必要的。
在10日的谈判中,李维汉作长篇发言,讲述藏族同汉族以及其他兄弟民族之间的历史关系,分析近代帝国主义对中国各民族的压迫和给西藏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批判了帝国主义制造所谓“西藏独立”的阴谋,对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进行了深入阐述。他的讲话,摆事实讲道理,让西藏几位代表心服口服,纷纷表示理解党中央的政策,没有别的意见。

1951年5月23日,西藏和平谈判签字仪式。 选自《中国共产党90年图集》
经过充分谈判和协商,双方最终就和平解放西藏的系列问题达成一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正式签订。西藏的和平解放,实现了祖国大陆的完全统一,也是党的民族政策一个重大胜利。李维汉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圆满完成了党中央交给的谈判任务,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曾回忆:“在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指导之下,很荣幸地参加了这件有历史意义的工作。作为一个民族事务方面的工作人员,看到了这件工作的成功,我个人更其感到兴奋。”
推行改革 创民族地区发展新路
新中国成立后,党在民族工作上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进行社会改革,引导各民族逐步走向社会主义。但由于历史上反动统治者长期实行民族压迫,让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存在很深隔阂。各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社会经济形态并存,政治制度和政权形式也很复杂,并且民族问题常常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在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改革的任务极其艰巨,稍有不慎就会影响民族关系,甚至可能引发事端,造成严重后果。
1950年3月,李维汉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提出对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必须采取谨慎缓进方针,切忌主观急躁,或机械地搬用汉民族中的经验”。他认为,在开始进入民族地区时,要用一切办法去争取当地民族的谅解和信任,消除他们的疑虑和顾忌。在工作进行中,要注意首先搞好上层关系,以便破除历史形成的民族对立,接近广大群众,建立初步工作基础。5月,政务院举行政务会议,提出民族地区的一切工作“必须采取慎重缓进的方针,稳步前进”。之后,周恩来把“慎重缓进”改为“慎重稳进”,并在欢迎来京参加国庆一周年典礼的各民族代表宴会上的讲话中正式提出:对于少数民族内部的改革,按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觉悟和志愿,“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6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作出指示:必须谨慎对待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
根据中央确定的方针,与汉族地区社会经济结构相仿的蒙古族、壮族、回族等民族地区,首先实行了土地改革。至1952年,大部分民族地区已完成或开始进行土地改革,但一些情况特殊、民族关系复杂的地区仍未启动。
1953年,李维汉经过深入调研,敏锐意识到:这些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普遍落后,上层领袖和宗教领袖在群众中还有很大影响,革命力量不容易生长,且多地处边境。据此,他提出采取和平改革的方针。这一主张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由他主持起草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该文件在中央政治局讨论时,曾得到毛泽东的高度评价。文件指出:“对于这些地区的社会改革可考虑不再采取其他民族地区已经采取过的激烈的阶级斗争方法去进行社会改革,而采取比较和平的方法即经过曲折迂回的步骤和更为温和的方法去进行社会改革,以便十分稳妥地推动这些地区向前发展。”在具体方法上,一面要争取和团结一切可以争取的上层人物,“应肯定少数民族上层人物是可以改造的,我们应争取改造其中的大多数”;另一方面要逐渐发展革命力量,“通过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工作不断增加新的进步的因素,促进那些地区的政权民主化”。同时也强调,这样做“不是改良主义或恩赐”,而是“比较巧妙的、另外一种形式的阶级斗争”。该文件在1953年六七月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通过,并于1954年10月由中央正式批发。和平改革的方针在四川甘孜、凉山,云南德宏,甘肃西海固等民族地区相继实施,收到了良好效果。
1956年7月,李维汉总结几个民族地区的经验,起草《关于和平改革的八条看法》,对实行和平改革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方式方法等作了进一步阐述,得到中央的肯定与采纳。之后,和平改革方针在有关地区全面推行。至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我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顺利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李维汉同志用一生的探索与开拓,在我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史册上写下厚重而光辉的篇章。今天,当我们重温他从建议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到主持西藏和平解放谈判、再到推动民族地区和平改革,每一步都饱含赤诚与担当。他的理论智慧、务实作风与家国情怀,将永远指引我们砥砺前行,持续推动新时代党和国家民族工作不断稳步向前。
(作者单位:中央档案馆)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6年6月5日 总第4449期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