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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展厅“试驾”意外启动展车致损11万余元

法院:展厅未尽安保义务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监护不力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姜郑勇 唐川 唐娟 编辑:崔斌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6-06-11


梁心慈 作


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未满8周岁幼童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展厅内误启动展车,造成车辆、展厅墙体损毁。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展厅存在技术防护缺失及安全管理漏洞,承担主要责任;幼童监护人监护缺位,承担次要责任。

某日,攀枝花市某新能源汽车销售展厅客流如常。王某夫妇带着未满8周岁的孩子进店看车、体验试驾。试驾结束后,幼童率先进入展厅,并自行打开展车车门进入驾驶室。此时,王某夫妇与展厅工作人员均已看见幼童进入展车驾驶位,但双方均未及时劝阻制止。随后,王某夫妇与展厅工作人员离开现场进入展厅内室,现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其间,独处展区的幼童在驾驶座上随意触碰车辆按键、操作开关,意外启动展车,车辆向前冲撞,造成两辆展车及展厅墙体受损。事故发生后,鉴定机构对现场损失进行核验,确认本次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展厅墙体等各类财产损失,合计价值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新能源汽车均配备专属展车模式,该功能可锁定车辆动力系统,从技术层面杜绝车辆误启动,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展厅通用、基础的安全防护举措。而本案中,涉案展车在保持通电待机状态时,展厅工作人员却未开启展车安全模式,核心技术防护缺失,为事故发生埋下关键隐患。与此同时,展厅工作人员明知幼童进入汽车驾驶室属于高危行为,却未第一时间干预制止,现场巡查管控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此外,幼童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公共场所疏于看管,放任其触碰危险设备,未能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全案事实、各方过错大小以及行为因果关系,法院作出判决:汽车销售展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幼童监护人监护不力,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赔付金额共计1692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汽车销售展厅、体验中心成为群众日常消费体验的高频场景。部分车企为提升消费体验,开放车辆自主体验,但片面重视服务体验,忽视安全管理。新能源汽车销售展厅作为对外开放的经营性场所,人员流动性大,展车属于具有安全风险的陈设设备,经营者应当搭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托技术防护、人工巡查、风险提示等多重举措,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本案中,汽车销售方未开启展车模式、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明显未尽到责任,这是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关键。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场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依赖消费者自我规避风险,必须主动补齐设备、管理层面的安全短板。同时,该案也警示广大家长,在公共场所需时刻履行监护职责,约束未成年人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