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地方立法实效性和适配性的思考
作者:杨坤 任杰 编辑:崔斌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6-06-18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发生深刻转变,已从过去“有没有”的数量需求,转向“好不好、管用不管用”的质量需求。地方立法兼具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三重核心属性,既要严格对标上位法、守住法治底线,又要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制度、填补治理空白,更要立足改革发展前沿先行先试、探索经验。三重属性的有机统一,要求地方立法始终坚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以人大实质性主导为核心抓手,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根本路径,持续提升立法精准度、实效性和适配性,为地方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保驾护航。
人大主导立法,从“程序主导”走向“实质主导”
主导立项,以制度供给的精准性替代随意性。立项是立法的“第一粒扣子”。人大主导应当从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向立法规划、项目库动态管理延伸。具体而言,应建立“三审三评”机制:一审项目必要性,评估是否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是否属于当地党委中心工作和群众急难愁盼事项;二审立法条件成熟度,评估相关领域是否已有充分调研、是否具备制度基础;三审预期效果,评估法规出台后能否真正解决问题。对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坚决不列或者暂缓列项;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增补。
主导起草,从“被动等稿”到“主动介入”。人大主导起草,并不意味着人大工作机构包办所有起草任务,而是要做到“两个提前介入”:一是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重要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掌握第一手材料;二是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过程,对重大制度设计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于涉及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法规,可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直接组织起草,从源头上防止立法“放水”或“设租”。
主导审议,以精细审议取代“走过场”。审议质量直接决定立法质量。提升审议质效,需要完善“三审制”并做实各审次的审议重点:一审重在“立不立”,主要审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框架;二审重在“好不好”,逐条审议条文内容,聚焦关键条款的合理性、协调性;三审重在“稳不稳”,重点审议分歧意见是否妥善解决,法规草案是否成熟稳定,提请表决的条件是否具备。同时,应当引入立法辩论机制,对争议较大的条款设置专门辩论环节,充分吸收不同意见,在碰撞中形成最优方案。
主导评估,常态化开展立法后评估。法规通过不是终点,而是法规生命周期的起点。立法后评估应当在法规实施满两年或者三年时启动,评估内容包括:法规的知晓度和遵守情况、主要制度的执行效果、是否存在与上位法或者新政策不一致之处、是否存在操作性不强或者“僵尸条款”等情况。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或者继续保留法规的依据。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争议较大的法规,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估,增强评估的客观性和公信力。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立法中的民意收集、吸纳与反馈机制
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实现从“盆景”到“风景”的功能升级。基层立法联系点被誉为立法“直通车”,将联系点从“盆景”变成“风景”,需要做到“三个转变”:一是从被动等待征集意见向主动深入群众调研转变,联系点工作人员应定期走访社区、企业、行业协会,带着问题下去、带着建议上来;二是从简单的意见收集向系统的民意分析转变,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分类梳理、定量定性分析,形成高质量的民意报告。
公众参与立法,从形式参与走向实质参与。公众参与不能止步于在网站上挂出草案全文、设置一个意见信箱。实质参与至少包括以下路径:一是听证会制度常态化,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立法事项,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并保证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享有平等的发言机会;二是论证会专业化,对法规中的技术性、专业性条款,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专题论证;三是问卷调查精准化,针对特定群体开展定向问卷调查,了解其真实诉求;四是人大代表全过程参与,健全代表议案建议与立法计划衔接机制,让代表从立项到评估全程深度参与。
完善民意吸纳的反馈机制,打破“石沉大海”困局。建立立法民意反馈机制应当做到“三个公开”:一是意见处理情况公开,在法规草案说明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专门列出一节说明对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二是未采纳理由公开,对公众普遍提出但未予采纳的意见,以适当形式(如反馈函、网站公告)说明理由;三是立法后评估中重新审视群众意见,对立法过程中未被采纳但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应在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的评估中再次检视,必要时启动修改程序。
“小切口”立法,提升地方立法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对于地方立法而言,“大而全”“法典式”的体例往往面临面面俱到却浅尝辄止的困境,而“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
“小切口”立法通常具有四个特点:一是选题小,聚焦某一具体问题或特定领域,不追求体系完整;二是体量小,条文一般在十条左右,有的甚至只有五六条;三是周期短,从立项到出台时间较短,能够快速回应社会需求;四是措施实,每一条都是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减少宣示性、倡导性条款。
哪些领域适合“小切口”立法?第一类是民生“关键小事”,如养犬管理、广场舞噪声治理、电动车停放充电、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这类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但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细化规则。第二类是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点位”,如某一处古建筑保护、某一条河流治理、某一类林业资源管护,可以针对特定保护对象作出专门规定。第三类是基层治理中的“顽疾”,如物业纠纷调解、农村宅基地管理、村务公开等,通过“小切口”立法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解决路径。
“小切口”立法不是闭门造车的“短平快”,恰恰相反,正因为切口小、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更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实践中,有的地方在制定停车场管理条例时,不仅听取交管部门意见,还走访了数十个小区、上百位车主、多家停车场运营企业,掌握了真实数据后才开始起草。这种“小切口、深调研”的方式,保证了法规条文能够切中要害、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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