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省市人大>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以法治助力见义勇为

作者: 编辑:张海玉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6-07-14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将利用信息网络制止违法犯罪、制止学生欺凌、揭露“碰瓷”等新型救助行为明确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围,并构建起从救治、就业、安居到跨区域待遇参照的全链条保障体系。

据悉,深圳早在1997年即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施行近三十年来,原条例在行为认定范围、确认程序刚性、保障水平动态调整等方面已滞后于现实需求。此次通过的条例,聚焦“不敢救、不愿救”的现实困境和新型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空白,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协调、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为目标,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在行为认定方面,条例在传统制止违法犯罪、实施救人抢险等基础上,首次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制止违法犯罪、实施紧急救助,以及制止学生欺凌、揭露“碰瓷”行为等纳入见义勇为范畴。申报机制实行个人申报、单位举荐与评定委员会主动确认并行,核查、公示、决定等环节均设有时限要求,申报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三十日内申请复核。

条例着力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人员,医疗机构须建立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建立心理关爱机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免费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医疗费用方面,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先行垫付或支付。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见义勇为人员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可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因见义勇为产生民事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相关诉讼费用免予交纳。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跨区域见义勇为待遇衔接难题,条例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外地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待遇参照本条例执行;在外地已享受的待遇低于本市标准的,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准后,由本市予以补足。

据了解,该法规草案自2026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3月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期间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人民代表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使用。授权转载转发平台,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