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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个维度提升审查起诉工作质效

作者:刘哲 编辑:赵佳敏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26-08-03

审查起诉是前连侦查后接审判的关键环节,不仅是起诉的准备阶段,更要对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进行实质化判断。一方面,要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庭检验,把好证据关;另一方面,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好起诉必要性。检察机关不仅是犯罪行为的追诉者,还是无辜者权益的守护者,更是正义的捍卫者。因此,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的角色是多重的、立体的。全面性、系统性、彻底性是审查起诉的鲜明特色。为进一步提升审查起诉工作质效,笔者尝试从立体化履职角色定位出发进行一些经验总结。

“高实全”的审查方法

“高实全”的审查方法建立在较充分的审查周期和更全面的职责要求基础之上。

“高”就是高质效。起诉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一要坚持严格把关,存在合理怀疑的坚决排除,避免带病起诉。但排除合理怀疑不是排除一切怀疑,也不是怀疑一切。对于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积极引导补充完善证据,并进行综合研判。例如,虽然仅有间接证据,但只要证据查证属实且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依然可以定案。二要审慎作出结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一定的终局性,而诉与不诉的判断对当事人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要对案件进行整体和系统性判断。总之,高质效应该是效率、效果和质量的有机统一,在保证质量、效果的前提下,也要注重提高办案效率,使公平正义能够更好更快实现。

“实”就是实质化审查。一是实质化全面审查所有在卷证据,不忽视任何可能隐藏于边缘和角落的信息,尤其要关注视听证据、电子证据,这些证据虽然庞杂,但更为客观,要做到亲自查验、系统核查。此外,还要注意核查卷宗中展现的,可能无法为照片、录像和记录所完全还原的在案证据,如案发现场、赃证物实物等,这些真实的证据和场景,不亲自查验可能发生偏差或失误。二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在讯问过程中,要注意核实原供,也要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辩护人意见,为证据审查提供不同视角。三是准确把握具体法律条文,并从中领悟法治精神。从立法目的把握法律条文的本质含义和时代内涵,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避免机械司法。

“全”就是全面审查。一是全面审查现有证据,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必要时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促使指控体系完善健全。二是全面审查现有在案犯罪嫌疑人罪行,并注意对遗漏的罪行和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履行追捕追诉职能,确保有罪必究。三是全面审查有罪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从而准确判断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准确查清涉案财产,依法有效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对涉案财物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对于轻微犯罪案件,要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依法提出变更意见。六是注意对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线索进行审查,确保监督线索无遗漏。

“理智信”的把握标准

“理智信”的把握标准建立在国家公诉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基础之上。

“理”就是要说理、讲道理,也有同理心之意。在查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基础上,也要关注案件起因。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存在被害人有过错,或存在防卫因素和防卫可能等情形,对此,要充分考虑,从起诉必要性、刑罚适用等角度进行准确判断。又如,一些犯罪案件的发生可能受到制度机制漏洞的影响,在办案时要充分考虑这些社会性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源头治理。在办案过程中还要有同理心,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声音,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的不得已之处,将法律的逻辑与常情常理相结合,体现司法温度。

“智”就是要有司法智慧。很多看似简单的案件,处理起来并不简单,想要案结事了,还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在办案时,不仅要考量证据事实、诉与不诉以及量刑等基本问题,还要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各类因素,增强“如我在诉”的意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公众高度关切的严重犯罪案件,要依法体现从严从快,让群众感受正义的及时性;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给犯罪嫌疑人创造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涉众型犯罪案件,在分层处理上要注意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追赃挽损方面要发挥激励作用。

“信”就是要赢得群众信任,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只有案件办理真正让人信服,才能提高公信力,建立司法权威。这就要求司法行为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对检察人员廉洁自律的要求,实现自身正、自身硬,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要不断强化办案的程序意识,促进一体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通过听证等程序,使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要不断强化司法标准统一,确保同类案件、同类问题能够得到相似处理,保持处理标准的相对一致,避免司法标准差异过大。

“融会贯通”的整体考量

审查起诉是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的中枢环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既要从侦捕诉判衔接的整体诉讼流程考量,又要从全面审查、系统监督的层面来思考,因而是一个融会贯通的过程。

“融会”既包括内部的融合履职,也包括外部的协同共治。对于刑事检察来说,就是要将审查起诉作为侦查、逮捕、出庭环节的枢纽,将刑事指控体系串联起来。一是通过在侦查期间的依法介入引导收集起诉和审判所需要的证据,在审查逮捕环节为审查起诉进行事前把关和准备,并发挥持续跟进引导侦查的作用,立足审查起诉为出庭指控做好充分准备。二是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深入审查,可以系统发现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线索,也为审判监督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在审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线索,尤其是在提起公诉时,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对外部协同共治而言,就是要强化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针对有些案件发生存在的社会性原因和制度机制漏洞,应立足刑事案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履职,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贯通”就是贯通刑事诉讼全过程。审查起诉前连侦查后接审判,是刑事诉讼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的典型体现。因此,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也是对一个案件在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整体考量。一是在审查起诉时,要审视前期的侦查和逮捕,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和改进思路。依法充分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积极发挥追捕追诉职能,因此,审查起诉体现了公诉思维和侦查思维的融合。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时,不仅要考虑保证审判顺利进行以及刑罚的执行,也要考虑对同案犯的侦查等相关问题。三是在推动追赃挽损时,要考虑涉案款物的处置问题,明确财产权属及“查扣冻”范围。四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要考虑再犯可能性,以及行刑反向衔接问题,避免不诉了之。五是在提起公诉时,要考虑量刑问题,例如,在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时需要考虑社区矫正的执行问题。六是检察机关提出指控意见后,要做好出庭准备,也要做好指控意见不被采纳的抗诉准备,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因此,审查起诉需要前后左右整体兼顾。

(作者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