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一修!晋江为国家金融法治“顶层设计”贡献基层智慧
作者: 编辑:张海玉 来源:“晋江人大”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6-08-18
立法“直通车”,民意“连心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等两部“基本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晋江基层立法联系点迅速“接单”。上联泉州、横通政法财税市监、下接镇街机构协会,一场场“解剖麻雀”式的深度调研火热展开。截至目前,已集纳“金点子”150余条,让基层声音搭上国家立法的“快车”。

县域金融治理的“真问题”在哪里?
着眼晋江民营经济的鲜明底色,两部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正是重塑县域金融生态的“关键变量”。
能否真正破解“金融服务实体”的制度瓶颈?
能否为县域金融风险防控提供充足的法律工具?
能否让基层在监管协同、风险处置中“接得住、管得好”?
这正是晋江基层立法联系点必须答好的“考卷”。为此,我们重点从三个维度靶向发力,力求将一线声音“原汁原味”上报国家立法机关。

维度一:紧扣实操,查找“水土不服”
一线执法者反映,草案部分条款原则性较强,落地时容易遭遇“权责倒挂”或手段缺失。
破解“以罚代刑”难题:
市检察院指出金融法(草案)第59条、73条在实践中存在监管部门先行行政处罚导致关键证据灭失、移送后公安机关立案情况不透明等问题。建议在草案中设定移送时限、建立双向反馈机制,打通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之间的梗阻。同时补充“不起诉后反向衔接”条款,防止出现“不刑不罚”、一放了之的真空地带。
杜绝“模糊授权”:
市市场监管局针对草案中“按规定会商”“及时办理”等模糊表述,建议金融法(草案)中明确具体时限和配套细则,防止法律规定因缺乏操作性而悬空。
规范账户管控:
针对基层群众银行卡被非柜面限制、单向冻结却无告知、无申诉渠道的突出问题,池店镇立法联络站建议在金融法(草案)第84条增加“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冻结、限制普通居民个人账户;因反洗钱风控限制账户,必须书面告知群众冻结原因、解除流程、申诉渠道”的刚性条款。
维度二:放眼制度,标出“盲区空白”
随着数字金融业态迭代,基层执法面临“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够用”的困境,非法集资、非法代理维权等灰色地带尤为突出。
厘清央地监管权责:
针对金融法(草案)第67条中关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条款,泉州市委金融办建议,鉴于“一行两局”负责日常监管,应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须参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处置,避免“谁都管、谁都不管”。
打击非法金融与“黑灰产”:
晋江金融监管支局、财政局建议金融法(草案)第3条将非法贷款中介、涉非法金融维权等变相金融活动明确定义,一起纳入监管范围。第71条对非法金融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典型形态,并将禁止有偿代理退保、非法代办金融维权等行为单列,增设多部门联合监管与线索移送机制,配套行政处罚罚则。
打通跨境协作:
针对经济犯罪跨境化趋势,市公安局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第4条增加“建立跨境金融账户协助查询、监测机制”,深化跨境追赃挽损协作。
维度三:立足晋江,提炼“本土经验”
作为“晋江经验”的发源地,我们在普惠金融、风险防控方面有诸多先行探索,亟待通过立法固化推广。
确立“金融普惠”原则:
建议在金融法(草案)第2条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金融普惠与公平正义”的表述。
强化“适当性义务”:
安海农商行建议在金融法(草案)第33条增加“履行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条款,严禁以欺诈方式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营销,从源头减少纠纷。市法院进一步建议吸收“九民纪要”标准,将“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充分说明、匹配推介”写入条文,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建立“征询反馈”机制:
针对部分信贷政策与基层脱节的问题,市财政局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第4条第2款增加“建立常态化市场主体意见征询与反馈机制” 的表述,明确政策制定应当充分听取商业银行等执行主体意见,提升政策科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