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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显”与“隐”的辩证中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陈风帆 编辑:赵佳敏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8-2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政绩既体现在抓发展上,也体现在惠民生、保稳定上;既体现在即期见效的显绩上,也体现在打基础、增后劲、利长远的潜绩上”,要求党员干部“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显绩”与“潜绩”的辩证关系,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尽责、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

深刻把握“显绩”与“潜绩”辩证统一的内在逻辑

“显绩”和“潜绩”,是人大履职成果的两种呈现形态,二者并非相互对立、彼此割裂,而是内在贯通、相辅相成。正确认识和把握其关系,是人大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前提。

“显绩”和“潜绩”内涵各异、各有侧重。人大工作的“显绩”,是立足于解民忧、惠当下,是周期短、见效快、易量化的成果。比如,一部切口小、接地气的地方性法规及时出台;一项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执法检查推动立行立改;一件代表建议得到高质量办理和反馈;一次专题询问推动具体问题有效解决。这些工作一目了然、可感可及,是增进民生福祉、展现人大作为、凝聚民心共识的重要载体。而“潜绩”则着眼于打基础、增后劲、利长远,具有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比如,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需要长期调研、反复论证、审慎审议;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体系、增强监督实效,需要持续跟踪、久久为功;夯实代表工作基础、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需要建章立制、深耕细作;推进人大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需要日积月累、持续用力。这些工作不会立竿见影,但能为长远发展蓄势赋能,是筑牢根本政治制度根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支撑。

“显绩”和“潜绩”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一部高质量法规的背后,是立法工作者长期调查研究、反复审议论证和不断修改完善的心血付出;一项监督议题取得实效,背后是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监督力量有效积蓄、监督方式不断创新共同筑牢的坚实根基。这些长期积淀的“潜绩”,最终会通过具体的立法成果、监督实效、代表工作成效等“显绩”转化落地,并反向检验“潜绩”的方向是否正确、举措是否务实。

“显绩”和“潜绩”动态发展、相互转化。从实践逻辑看,没有脱离“潜绩”的“显绩”,任何看得见成果的工作背后都有大量隐性付出和长期积累;也没有不能转化为“显绩”的“潜绩”,只要符合人民利益、符合法治导向、符合人大工作规律,终会在民主法治进程中显现其价值。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者以辩证、全面、长远的眼光看待“显绩”和“潜绩”,既注重当年见效、群众急盼的“显绩”,又看重夯基垒台、利在长远的“潜绩”,推动二者实现良性互动、协同发力。

正视统筹推进“显绩”与“潜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在准确把握“显绩”和“潜绩”关系上,人大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认知偏差和行为失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立法工作中,需进一步统筹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立法速度与立法实效。部分地方立法工作更加注重法规数量的增加和立法进程的加快,对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及实施效果还需投入更多精力研究论证。有的法规在立项环节调研论证不够充分,对立法后实施效果的系统性评估还需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完整链条有待进一步延伸。

在监督工作中,需进一步统筹监督形式与监督内容、监督过程与监督结果。部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在增强实效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有的执法检查在深入查找问题、准确发现问题方面还需下更大功夫。有的审议意见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强,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还需持续发力。有的专题询问在问询深度和成果转化方面尚有差距,监督的刚性约束有待进一步增强。

在代表工作中,需进一步统筹建议办理与成果转化、程序规范与实质成效。部分地方代表工作对建议办理实际效果的关注还需加强。有的对代表建议办理注重“件件有回应”,但对办理成果的实际转化运用还需持续跟进。有的代表联络站场所建设、台账记录等基础性工作比较扎实,但群众反映问题的实际解决率尚有提升空间,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优势有待进一步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自身建设中,需进一步统筹硬件改善与能力提升、短期达标与长远发展。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办公场所、履职平台等硬件建设方面投入较多,在履职能力建设、制度机制完善等“软实力”培育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有的对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建设还缺乏系统规划,人才培育机制有待健全。有的对制度执行落实还缺乏持续跟踪问效,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有待进一步检验和彰显。

在依法履职中推动“显绩”与“潜绩”协同共进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人大工作“显绩”“潜绩”并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体人大工作者从政治引领、履职实践、制度保障、考评导向等方面协同发力。

以强化政治建设筑牢思想根基。人大常委会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必须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进一步锤炼坚强党性,把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强化宗旨意识贯穿履职全过程,使各项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群众评判。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显绩”“潜绩”的辩证统一关系,把正确政绩观铭刻于心、融入血脉、见于行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自觉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回应群众期盼作为衡量政绩的根本标准,确保人大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以依法履职尽责实现统筹兼顾。坚持“显绩”“潜绩”并重,最终要落到依法履职、担当尽责的具体行动上,落到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增进人民福祉的实践中。立法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既注重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及时回应改革发展需要,又着眼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监督工作要坚持实效导向,既高质量完成法定监督任务、推动具体问题解决,又注重完善监督制度体系、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代表工作要坚持服务为本,既注重提高建议办理质效、丰富代表活动形式,又不断健全代表履职保障体系、夯实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根基,推动实现人大工作“显绩有突破、潜绩有积淀,当前有成效、长远有后劲”的良性循环。

以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约束保障。强化制度约束,是纠治政绩观偏差、规范履职行为的重要保障。要健全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让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各环节全过程置于制度规范之下,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对立法环节调研论证不够充分、监督工作实效还需提升、代表建议办理成果转化还需加强等问题,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督促改进,推动形成严谨务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要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监督,推动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从源头上防止盲目决策、违规举债、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发生,促进人大干部在作决策、办事情时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把法治原则挺在前面。要加强人大干部自身作风建设,引导机关干部树牢正确政绩观,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上。要完善正向激励和合理容错机制,精准划分履职探索中的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的边界,为在立法监督中敢于较真碰硬、甘于深耕“潜绩”的干部撑腰鼓劲。

以完善考评体系树立鲜明导向。健全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实质上是把正确政绩观从原则要求转化为制度规范,使之成为人大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基本遵循。要优化人大工作考评内容,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共性和个性相结合、“显绩”和“潜绩”相结合,把立法质量评估结果、监督工作实效、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民意吸纳转化成效、自身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要改进考评方式,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合理调整考核指标权重,提高考评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要拓宽考评参与主体,构建多方协同、多元参与的综合考评体系,持续提升人大代表评价、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在综合考评中的权重,把群众获得感、代表认可度等作为检验人大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尺。要强化结果运用,将考评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激励惩戒紧密挂钩,充分发挥考评的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作用,推动人大系统形成以实干为导向、以实绩论英雄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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