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法规清理工作
作者: 编辑:张海玉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6-08-28
近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决定。
据悉,湖北省全面对接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对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有关决议决定进行集中清理,其中省本级修改34件、废止3件,武汉、黄石、十堰等13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修改73件、废止5件,进一步增强了地方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2026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部署集中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准备工作。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导服务12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清理;省人大民宗委负责组织对省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恩施州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并委托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对恩施州有关决定进行评估论证。
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全省有立法权的12个设区的市及恩施州,同步进行法规集中清理,全面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上位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治制度体系建设。
据悉,各地对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管理层级或者管理部门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细化各类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对漏项或者不一致的进行修改;对标法典和有关上位法的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完善法律责任条款;统一规范有关表述。
此次清理,设区的市还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生态环境法典及其他上位法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法规主要制度设计已被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其他上位法覆盖;二是法规制定年代较早,管理体制、管控措施、处罚标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冲突,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且相关管理事项已有其他上位法完整规范。
“专项清理突出务实管用,立足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对地方特色条款予以保留完善,避免简单‘一刀切’、照抄照搬上位法,切实增强地方立法有效性和针对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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