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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持续扛牢生态保护政治责任——

以法治力量守护北疆绿水青山

作者:李晔茹 编辑:张海玉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6-08-31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各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遵循。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牢扛起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市委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立法、监督、代表履职职能作用,坚持以法治护航生态保护、以监督压实治理责任、以共治凝聚绿色合力,持续厚植乌兰察布绿色发展底色,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精准立法筑基

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全市地域生态特点,聚焦生态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的地方立法原则,不断健全完善具有市域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实现重点生态领域立法全覆盖。

紧盯流域治理、大气防治、农村生态、人居环境四大关键领域,先后制定修订《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精准破解市域内湖泊湿地保护、工矿粉尘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城乡垃圾治理等突出生态问题,形成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契合基层实际的生态法治框架。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与时俱进、动态提质,常态化开展生态环保领域法规专项清理、立法后评估,主动对标国家、自治区最新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滞后条款、细化实施规范、补齐制度短板,推动地方生态立法与上位法有效衔接、与发展实践同频同步,以精细化、特色化、实效化立法,筑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根基。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以来,严格对照法典规定,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对与法典不相衔接、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修改3件、废止1件,确保地方立法与法典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

聚焦重点领域监督

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把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作为常委会年度重点监督内容,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跟踪督办等法定监督方式,构建常态化、全过程、闭环式生态监督工作机制,全力推动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在全市落地生根、见行见效。

持续用好年度环境状况报告监督抓手,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念,连续九年听取审议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久久为功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守护好“草原避暑之都”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绿。紧扣“三北”工程攻坚战、荒漠化综合防治等重大部署,紧盯岱海、黄旗海、察汗淖尔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湿地保护等关键领域,扎实开展专题调研,逐项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协同推动水土治理重点难点问题破解。聚焦草原生态保护这一核心任务,围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贯彻实施,通过执法调研、听取专项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强化跟踪问效,推动草原生态修复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聚焦水资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现实课题,扎实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51次,打好监督“组合拳”,靶向破解水生态治理突出问题,以实实在在的人大监督成效,夯实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根基。

激活代表履职动能

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依靠代表、发动群众,持续搭建人大代表生态履职平台,不断激发各级人大代表参与、支持、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人大监督、政府落实、代表参与、群众共治”的良好生态治理格局。

充分依托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联络站、基层履职联系点,常态化组织代表开展生态保护专题走访、视察调研、民情收集活动,广泛倾听群众对大气治理、水质改善、草原管护、人居环境整治、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精准梳理汇总生态环保类民情民意,转化为高质量代表建议。市五届人大以来,人大代表共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建议96件,占总数的7.5%,已办结75件,其他21件建议正在督促办理中。对重点生态环保建议实行重点督办、专项推进、限时办结,切实推动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民生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常态化组织人大代表参与生态执法检查、专项视察、主题监督等活动,让代表全过程参与生态治理、全方位监督环保工作。同时,引导各级人大代表当好生态法治“宣传员”、绿色发展“引领员”、环境治理“监督员”,主动宣传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和绿色发展理念,带头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带动身边群众自觉参与生态保护、主动守护绿水青山,持续营造全社会关心生态、支持环保、参与治理的浓厚氛围。

利剑悬而斧斤止,法度明而万物生。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入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持续坚守生态保护政治责任,不断提升生态立法精度、监督力度、履职温度,持续创新履职方式、丰富履职载体、夯实履职成效,持之以恒以法治力量守护北疆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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